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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7年度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浙财外金字[2008]3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6-11 | 生效日期:2008-06-11 |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民银行(宁波不发):
农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是鼓励、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农业贷款的政府引导性专项资金。根据《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农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浙财外金字〔2008〕12号)精神,为做好2007年度全省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风险补偿对象
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二、风险补偿标准
农业贷款风险补偿的标准,按照2007年末市、县(市、区)农业贷款的实际余额比2006年末实际余额的净增额的5‰的比例予以风险补偿。
三、农业贷款统计口径
农业贷款实际余额的统计口径根据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转发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杭银发〔2007〕187号)执行。
纳入风险补偿的农业贷款是指农户农林牧渔业生产贷款和农村经济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两类,不包括享受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的农村企业贷款。具体公式为:风险补偿对象年风险补偿资金=(农户农林牧渔业生产贷款年度净增额+农村经济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年度净增额-已享受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的上述两类贷款年度净增额)x5‰。
四、申报、审核工作程序
1.风险补偿申报
各市、县(市、区)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及时将有关申报报表及填报要求通知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并要求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2008年6月25日前将《2007年度农业贷款风险补偿申报表》(见附件1)和《2007年度农业贷款风险补偿明细表》(见附件2)等材料(含书面、电子版本)报送当地财政局、人民银行等部门。
2.风险补偿审核
各市、县(市、区)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在收齐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报送材料后,联合对所辖市、县(市、区)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比上年度末的新增农业贷款实绩进行核实,可根据申报情况决定开展现场审核或非现场审核。当地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等部门于2008年6月底前将审核确认后的《2007年度农业贷款风险补偿申报表》、《2007年度农业贷款风险补偿明细表》和《2007年度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审核确认表》(见附件3)以正式文件的形式联合上报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等部门申请补偿资金,同时以电子文档的形式上报省财政厅(外债金融处)和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货币信贷处)。浙江省财政厅联系人:赵虹;联系电话:0571–87058479;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联系人:周旭丹;联系电话:0571-87686549。
省财政厅会同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等部门对各市、县(市、区)上报的农业贷款情况进行审核后,提出全省风险补偿资金安排方案,由省和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拨付风险补偿资金。
五、其他事项
1.各市、县(市、区)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及时布置本地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做好申报工作,严格按照统计口径和政策规定进行核实,认真完成2007年度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
2.各市、县(市、区)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指导各风险补偿对象按照《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农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及相关文件要求,认真做好基础工作,在申报时如实提供年度新增农业贷款风险补偿明细表,同时加强农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项资金规范、高效使用。
附件:(略)
1、2007年度农业贷款风险补偿申报表
2、2007年度农业贷款风险补偿明细表
3、2007年度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审核确认表
浙江省财政厅
2008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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