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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浦府[2008]10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6-04 | 生效日期:2008-06-04 |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财政预算公开透明度,积极发挥社会监督效应,根据《浦东新区财政绩效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公开是指对新区财政项目预算执行完成情况实施综合评价后,依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凡涉及社区管理与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社区公共服务、为民办实事等支出项目的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必须予以公开。
第三条 财政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公开应遵循全面、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区财政部门、功能区域管委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是财政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公开的责任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实施评价结果公开。
第五条 财政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公开的具体内容应按照《浦东新区项目财政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公告样式)》(附后)填列。责任单位可以结合项目特点,增加公开的内容,以全面真实反映评价情况。
第六条 财政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在新区政府网站(http://www.pudong.gov.cn)上对外公开。为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以提高公众知晓度,同时还可以通过新闻媒体或社区公告等形式对外公开。
第七条 财政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当在评价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对公开的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向责任单位或责任单位的上级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财政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公开后,相关单位应对当事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在公告期限截止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送达当事人。
第九条 功能区域管委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在每年12月份将年度财政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公开的情况报新区财政局备案。
财政部门每年将新区财政预算绩效评价实施情况向新区政府报告。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浦东新区财政绩效预算管理行政首长问责办法(试行)》有关规定问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镇参照执行。
附表:浦东新区项目财政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公告样式)(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2008年06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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