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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免收房屋安全鉴定等收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川价发[2008]9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5-30 生效日期:2008-05-12
 

省建设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了确保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预防地震次生灾害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经研究,决定免收我省抗震救灾期间,属于震后安全性能的房屋安全鉴定费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国家和省没有新规定前,在我省范围内受地震灾害影响的震后安全性能的房屋安全鉴定费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一律免收。免收时间从2008年5月12日起至2009年5月11日止。

  二、各级房屋安全鉴定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规程和当地政府的要求,对本地区受地震灾害影响的房屋和特种设备进行严格安全鉴定和检验检测,恪尽职守,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8年05月30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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