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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调整人身险公司统计报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保监发[2008]107号 | 发文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 |
发文日期:2008-05-22 | 生效日期:2008-05-22 |
各人身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直接经营业务人身险公司总公司:
2004年以来,根据北京人身保险市场情况,我局施行了标准保费、农村人身保险和银行保险统计制度,对于及时掌握人身保险市场情况发挥了重要作用。结合市场实际,我局决定对上述制度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北京农村人身保险统计季报表》(附件1)。在北京10个远郊区县[1]设有分支机构的公司,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自然日内以纸质和电子邮件两种形式报送报表。新报表启用时间为2008年一季度。自2008年7月起,各公司应报送新报表,同时补报一季度报表,原报表(京保监发[2005]60号附件)废止。
二、增加《北京人身保险相关统计指标季报表》(附件2)。各公司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自然日内以纸质和电子邮件两种形式报送报表。本报表启用时间为2008年1季度。自2008年7月起,各公司应报送本报表,同时补报1季度报表。
三、停止报送《北京人身保险标准保费季报表》(保监京发[2004]303号附件)。
四、以上报表签发人应为公司管理层人员,复核人应为相关部门负责人,同时填报经办人、填报时间和联系电话。报表电子版请到我局网站(http://beijing.circ.gov.cn)下载。纸质版请加盖公司印章报送至我局寿险处,电子版请统一报送至电子邮箱circbj_sx@circ.gov.cn。
五、本通知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我局联系。联系人:邹婧,电话:66286381。
附件:(略)
1、《北京农村人身保险统计季报表》
2、《北京人身保险相关统计指标季报表》
[1] 10个远郊区县包括怀柔区、密云县、平谷区、通州区、大兴区、房山区、门头沟区、顺义区、昌平区、延庆县。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2008年0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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