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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厅直属单位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浙民计[2008]11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5-16 | 生效日期:2008-05-16 |
厅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提高厅直属单位财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厅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财务人员素质
全面落实单位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职责,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全面规范财会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各项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和制度。注重提高财会队伍整体素质,优化财务人员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在今后3年内,现任财务机构负责人应取得会计师(含)以上职称,其他会计人员应取得助理会计师(含)以上职称;今后新聘用的单位财务机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含)以上职称,其他会计人员必须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或助理会计师(含)以上职称。
二、规范采购程序,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厅直属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实行政府采购,采购项目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对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单位应当制定公开采购办法,杜绝商业贿赂行为发生。下列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采购:
1、工程类项目;
2、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单次采购预算金额达到5万元(含)以上的;
3、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年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万元(含)以上的。
实行公开采购,必须成立由单位负责人、纪检、财务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的公开采购小组,并按规定程序操作。
三、加强资金管理,严格遵守财经纪律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所有资金的财务收支活动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严禁截留、挪用、私分单位预算外资金;严禁将财政性资金或其他公款以个人名义私存私放,设立账外账、“小金库”;严禁以会务费、活动费、资料费、印刷费等名义虚报支出,留成或套取现金设立“小金库”。
各单位一律不得用任何资金和以任何名义进行对外投资活动;不得有偿周转使用;不得拆借和放贷;不得为外单位和下属单位提供担保。
四、规范资产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要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单位价值在2,000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并将实物完整地移交给省处置中心统一处置,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处置。
五、严格支出审批,强化内部审计制度
进一步健全支出审批制度。专项经费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结转自筹基建支出,以及一次性支出在1万元以上的其他公用经费(除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和成本费用支出,必须实行“集体讨论,单位负责人签批”的原则。一次性支出10万元(含)以上的公用经费支出和成本费用支出,及需签订合同的事项,必须事先报经厅计划财务处审核同意。
进一步强化厅直属单位(含省移民办和省老龄办及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制度。从2008年开始,每年初由厅计划财务处制定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并委托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每两年完成一个轮次。
六、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加强专项经费使用管理,严格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用途的,须事先经厅计划财务处审核,分管厅长批准,并报省财政厅同意。对本年度内应完成的项目,遇特殊情况确需跨年度使用实施的,应向厅计划财务处作出书面说明。各单位每年应至少自行选择1个重点项目进行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浙江省民政厅
二00八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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