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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关停小火电机组容量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浙财企字[2008]7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5-15 | 生效日期:2008-05-15 |
各市、县(市)财政局、经贸委(经委),省级有关单位:
为了顺利实施我省"十一五"期间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尽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推进电力行业结构调整优化,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32号)等文件精神,经报省政府批准,我省将对"十一五"期间关停小火电机组的容量实行省级统筹安排、有偿使用的办法,收取的有偿使用费建立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对关停的小火电机组的补助和其他相关支出。为规范小火电容量费征收和使用的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关停小火电机组容量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浙江省关停小火电机组容量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关停小火电机组容量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确保我省"十一五"期间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顺利实施,尽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推进电力行业结构调整优化,特研究制定《浙江省关停小火电机组容量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容量费的征收对象、执收部门及征收标准
(一)电源建设项目的装机容量是国家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由国家统一调配使用的专控指标。
(二)对"上大压小"方式新建电源项目替代的关停机组容量实行有偿使用,即由以"上大压小"方式新建电源项目的业主,在项目按规定批准后按一定数额缴纳使用费。容量费的收取标准为:燃煤机组和并网油机每万千瓦100万元,不并网油机每万千瓦70万元。
(三)容量费属政府非税收入,由省经贸委根据有关规定按程序收取,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缴的资金全额上缴省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列国家资源类政府非税收入科目,并按规定管理使用。收缴容量费过程发生购买票据等相关费用在收取的容量费中开支。
第二条 容量费的使用管理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有利于加快推进我省电力行业结构调整优化,并坚持科学、规范、效率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 容量费的使用范围
容量费实行"以收定支"、"先收后支",重点用于"十一五"期间小火电机组关停及今后淘汰落后产能的必要补助,对电力行业标准建设、在线监测和实时监控供热耗煤系统建设,以及必要的培训、宣传等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 容量费补助标准
对按照我省"十一五"关停小火电机组责任书如期关停的燃煤火电机组、热电机组和并网油机,以及其它主动关停的上述同类机组,按每万千瓦10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经核查确认拆除的不并网油机按每万千瓦5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宁波市和中央在浙企业出售的关停小火电机组的容量,待新建项目的有偿使用费收取后予以全额返还。
第五条 申请容量费补助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企业依法注册,关停的小火电机组属于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建设的燃煤火电机组、热电机组和列入"十一五"关停责任书的燃油小火电机组。
(二)应关停的小火电机组已停止运行并就地按时拆除,未异地建设,其关停机组的容量经有关部门确认,并用于"上大压小"电源建设项目。
(三)经同级经贸、财政、电力等相关部门联合验收通过,省级有关部门复核,达到关停要求。
第六条 补助资金申报、审核、下达程序
(一)具备规定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经贸、财政部门提出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并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表、小火电机组关停确认书、小火电机组关停协议书(不并网油机除外)、关停机组职工安置方案、所拆除燃煤火电机组和热电机组项目批准(核准)文件、机组关停前后状态和关停过程的影像资料,并如实填写申请表(见附件),以及其他必需提供的资料。
(二)企业所在地经贸、财政、电力等相关部门对企业提出的申请要认真进行审核并现场核查,对于审核无误并验收合格的企业,由当地经贸委、财政局报送市级经贸委、财政局,市经贸委、财政局审核汇总后正式行文报送省经贸委、省财政厅。
(三)省经贸委、省财政厅会同省电力公司等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必要时将组织抽查,并确定补助企业和补助金额,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正式行文将补助资金下达到企业所在地财政局,再由当地财政局拨付到相关企业。省属企业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专项补助资金。
第七条 监督管理
(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跟踪和考评制度,落实部门管理责任和科学决策程序,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取得实效,加快推进电力行业结构调整。
(二)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骗取、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
(三)严格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对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级经贸和财政部门应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
附件:浙江省关停小火电企业省级补贴资金申请表(略)
浙江省财政厅
2008年0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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