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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办[2007]3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3-24 | 生效日期:2008-03-24 |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财政局:
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已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全面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效益,进一步推动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2006年12月,财政部对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进行了部署。为确保此次资产清查工作顺利实施,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重大意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各级政权建设和国家机器运转的物质基础,也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促进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通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有利于为资产管理基础数据库提供准确数据,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能力;有利于为科学编制部门预算、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创造条件,提高公共财政管理水平。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能否顺利完成,关键在领导。省直有关部门、市县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按照财政部有关文件和《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要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的原则,组织实施好本地区、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保证资产清查工作结果真实、可靠,有关数据准确无误。
三、认真做好资产清查的宣传培训工作。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广泛宣传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和管理的政策,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推动资产清查工作的全面开展。同时,财政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业务培训,及时让从事资产清查的同志熟悉和掌握政策,提高资产清查业务水平,逐步建立起一支资产管理队伍,全面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深入进行。省财政厅将通过《安徽财政信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简报》等方式对全省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予以通报。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省财政厅将组织对本次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表彰。
附件:
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办发〔2006〕51号)精神,确保全省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我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一、清查目的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奠定基础。
(二)建立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提供初始信息,在此基础上,建立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动态监管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资产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三)实现两个结合。建立起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为编制2008年及以后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在全面总结、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二、清查基准日和范围
(一)清查基准日。此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统一以2006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
1.2006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行政事业单位须根据有关规定填报相关数据。
三、清查内容
各单位的资产清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
四、组织实施
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从2007年1月开始,2007年6月底基本完成。具体步骤如下:
(一)单位自查阶段(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4月15日)。各单位成立资产清查机构、制订资产清查工作方案,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各单位组织自查。
省直有关主管部门资产清查工作方案于2007年2月10日前报省财政厅(资产清查办公室)。
(二)复查审计阶段(2007年4月15日至2007年4月30日)。主管部门组织复查或抽查,各级财政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部分单位进行专项审计。
(三)汇总报告阶段(2007年5月1日至2007年5月31日)。单位向主管部门报送资产清查结果报告。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工作报告,汇总报表及所属单位基础表等数据报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电子介质数据。
省直有关主管部门的资产清查结果报告于2007年5月20日前报省财政厅。各市财政局于2007年5月31日前将本地区资产清查统计表汇总和工作总结等材料一并装订成册,连同电子介质数据报省财政厅。有关表格、软件另发。
(四)资产核实阶段(2007年6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市县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将根据资产核实有关规定,在省财政厅确定的权限范围内对资产清查结果逐步予以核实。单位根据核实批复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办理相关资产管理手续。
五、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省财政厅成立“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并组织开展省本级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成立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地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具体组织机构和职责,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自行确定。
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组织和工作机构,负责领导和实施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主管部门应将组织机构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六、经费保障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除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统一配发资产清查软件、资料外,各级资产清查办公室经费由本级财政保障,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所需经费在正常经费中列支。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参与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所需费用,由省财政厅统一支付。
七、工作要求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进行。
(一)省直各单位和各市财政局要高度重视资产清查工作,按照有关要求,加强领导,落实机构和人员,建立工作联系和工作报告制度,确保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做到账账、账实相符,不重不漏,查清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要建立和完善资产公示制度,通过单位内部网站、公示栏等方式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公示。要结合资产管理的现状,进一步完善制度、堵塞管理漏洞。要积极配合社会中介机构工作,提供专项核查审计必需的资料和线索。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执业。
(三)各主管部门要组织所属单位做好资产清查工作,要及时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动员、培训工作,组织力量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自查结果进行认真复核,切实做好资产清查结果的审核、汇总和分析工作。要设立咨询举报电话,接受单位、个人反映资产清查情况和问题,跟踪资产清查进展和质量情况。
(四)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监督指导。要及时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省财政厅将通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简报》等方式对全省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予以通报;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结果的监督检查,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安徽省其他机构
2008年0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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