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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皖经投资[2008]6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4-07 生效日期:2008-04-07
 

各市、12个试点县经委(经贸委、工经委、工业局、中小企业局):

  现将《安徽省财政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其他机构
二〇〇八年四月七日

安徽省财政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财政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全过程监督管理,促进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我省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指:由省经济委员会组织的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长期建设国债投资)、省财政预算内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等政府投资资金,并以补助、贴息或投资等方式安排的项目。

  第三条 财政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项目计划下达后,对责任制落实、资金到位和使用、项目招投标、工程实施、竣工投产达产等方面实施全过程的跟踪监督管理。

  第四条 省经委主管并负责本办法第二条所列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上述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企业有义务接受监督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监督管理。

  第五条 监督管理工作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不干预项目承担单位和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与本办法第二条所列项目无关的投资活动。

  第二章 项目申报管理


  第六条 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投资项目,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31号令)办理。

  第七条 申请省财政预算内资金、省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等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第八条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审批或进行核准、备案的项目,在报送资金申请报告之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经相关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项目已经核准、备案。

  第九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四)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1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五)项目进展情况,包括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在建项目的完成情况;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中央、省属企业可直接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其他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须报经地级市或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县有关部门初审后上报。地级市或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县有关部门要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可单独办理,也可集中办理。使用省财政预算内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等政府投资资金300万元以上,且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不再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由省经委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等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资金,不得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三条 省经委、省有关部门和各级经济管理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使用财政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加强监管,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要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需审批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需核准的项目)或项目备案报告(需备案的项目)中提出项目招标方案,有关投资管理部门在审批、核准或备案项目时,要对有关招标内容进行核准。
  使用省财政预算内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等政府投资资金100万元及以上的其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要在资金申请报告中提出项目招标方案。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经核准的项目招标内容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开展招标工作。

  第十五条 实行定期报告、现场检查、信息通报制度。省经委要求报告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建设情况的,项目单位应按要求按时向省经委或其委托机构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各市经济管理部门、有关企业应及时向省经委反映项目实施存在的问题。根据需要省经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可自行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实施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核实通报。对项目实施中有倾向性的重大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六条 项目确定的建设目标不能按计划完成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建议。省经委可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对项目进行检查总结,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办法(暂行)的通知》(皖经投资〔2006〕216号)要求,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省经委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由省经委组织或委托省辖市经济管理部门或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县(市)组织验收;市县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由市县经济管理部门组织验收。总投资500万元以下,且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由省经委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及效益情况进行评估。

  第四章 奖罚和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项目、资金管理部门、有关中介机构和企业要建立完善项目管理、组织评审、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责任制,做到谁主管、谁负责,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对如期投产达产、偿还贷款,达到设计要求和改造目标的项目承担企业和有关单位予以通报表彰。企业可对项目实施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

  第二十条 凡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均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单位、个人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接到单位和个人举报后,认真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送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经委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提请有关部门收回项目财政补助或贴息资金,取消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资格,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二)违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
  (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五)未及时建设实施或完成项目且无正当理由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申报单位指令或授意项目建设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一经查实,省经委三年之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申报单位对项目建设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查不严,造成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

  第二十三条 有关中介机构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或水平低下、造成严重后果的,省经委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资质管理部门依法取消其资格,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二)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原则批准资金申请报告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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