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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同意大连正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换发新版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辽财企函[2008]37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9-08 | 生效日期:2008-09-08 |
张丽艳等五位申请人:
《关于换发大连正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申请》收悉。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大连正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换发新版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申请。大连正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债务、执业风险等承担责任。
二、同意张丽艳、郭海凌、赵丽、周晓、罗启立为大连正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股东。
三、同意张丽艳为大连正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四、张丽艳(注册证号24000141)、郭海凌(注册证号24000146)、赵丽(注册证号24030009)周晓(注册证号24000144)、罗启立(注册证号24000145)(冯丹宇、李天舒、朱立东、陆幼麟)共9人为大连正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30日内完成转所手续。
五、大连正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资总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办公地址在大连市西岗区五四路76号嘉汇大厦801室。
六、大连正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可以从事各类单项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以及市场所需的其他资产评估或者项目评估。
七、大连正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资产评估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八、大连正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设立后,其业务活动和日常管理应接受省财政厅和省资产评估协会的管理和监督。
九、接此批复后,请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工商、税务等手续,应当在60日内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十、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及第三十八条规定,我厅有权撤回、撤销授予你们的行政许可。
请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将在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报我厅备案,并到省资产评估协会领取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同时办理加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手续。
辽宁省其他机构
2008年09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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