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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切实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投入和管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合财建[2008]11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4-09 | 生效日期:2008-04-09 |
各县、区财政局、交通局:
为进一步加快全市农村路网建设步伐,推动我市新农村建设深入开展,确保我市村村通水泥路等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计划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3号)、《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决定》(皖政[2005]7号)以及合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101号)精神,现就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投入和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资金渠道,促进农村公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组织领导
1、县(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与监督。
2、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动群众参与农村公路建设、组织实施和管理。
三、计划管理
各地要按照群众自愿、竞争立项的方式选择农村公路项目,形成自下而上的决策机制,坚决不修群众不愿修的路。申请纳入年度计划的农村公路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已纳入省“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规划;
2、前期工作完成,施工图设计(简易设计)已经批准,具备开工条件;
3、项目业主明确;
4、资金筹措方案确定。
四、项目实施
严格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工程可由具备招标能力的业主单位自行招标。以各县(区)村村通水泥路项目公开招投标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包括通乡油路工程等公路建设项目统一实行公开招投标工作。
五、资金筹集渠道
1、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渠道包括中央国债和车购税、省、市补助资金、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土地出让金。
村村通水泥路建设项目,省级补助标准为每公里10万元,市级补助标准为每公里8万元。市级补助资金的拨付按《合肥市村村通水泥路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合财建[2006]6号)执行。
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101号)精神,农村公路建设以县(区)为责任主体。各县(区)要充分认识到农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重要性,紧紧抓住“中部崛起”的战略机遇,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投入,从土地出让金中切块支持农村公路建设。
2、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任务重的县(区),要积极争取有关金融部门给予信贷支持。
3、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助农村公路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个人集资、摊派,不得借修路为名乱收费、不得增加农民负担。
六、资金使用管理
1、县级财政部门应拓宽渠道筹集资金,积极保证配套资金的落实。不得因为县级配套资金的不落实导致项目开工后进展缓慢,影响省、市补助资金的支付,影响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2、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严格执行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中央、省、市下拨公路建设资金只能用于工程直接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取工程咨询、审查、管理等费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项目建设资金。
3、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应当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有关部门审计检查。
合肥市其他机构
2008年04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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