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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贵州省安全生产培训收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黔价费[2008]6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4-09 | 生效日期:2008-04-10 |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州省煤炭管理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增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我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价费<2006>17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现将规范我省安全生产培训收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煤炭管理局、贵州煤矿安全
监察局按照各自职能履行工作职责,其培训费、考核费为:
(一)培训费: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含煤矿矿长资格、煤矿矿长安全资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其培训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培训费标准每人每课时2.5元。
(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费,暂按40元/人收取。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安全生产培训的专项经费,对其
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如自愿委托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 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费,由各市(州、地)、县物价局按照黔价费<2006>175号文件进行管理和核定培训费标准。
三、 各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课时,要严格按
照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煤炭管理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的有关培训计划和规定执行,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培训课时。
四、 收到通知后,收费单位请即到各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
许可证》,做到示证收费。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煤炭管理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含委托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费、特作业人员考核费,由其省级主管部门统一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收费资金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本通知从二○○八年四月十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试行期间,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煤炭管理局、贵州煤矿安全
监察局要注意收集相关情况,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反馈。试行期满后,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煤炭管理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重新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申报。
同时,废止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特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发证收费标准的批复》(黔价费<2001>135号)和《关于煤矿矿长资格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3>67号)。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二〇〇八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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