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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国家体育总局兴奋剂检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发改价格[2008]2361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8-09-01 生效日期:2008-09-01
 

国家体育总局:

  你局转来《关于申请重新核定兴奋剂检测费收费标准的函》(体经字[2008]368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国家体育总局兴奋剂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2008]59号)规定,经研究,现就兴奋剂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你局所属反兴奋剂中心和运动医学研究所根据《反兴奋剂条例》和世界反兴奋剂机构颁布的《禁用药物清单》(国际标准),开展尿样检测、血样检测、药物及食品检测、生化分析测试、放免测试、机能评定等兴奋剂检测工作时,向委托方收取兴奋剂检测费的收费标准,按照附件《兴奋剂检测费收费标准》的规定执行。

  二、根据世界反兴奋剂机构颁布的《禁用药物清单》(国际标准)调整情况,新增兴奋剂检测项目的收费标准,由你局参照规定的同类检测项目的收费标准制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后执行。新增兴奋剂检测项目的收费标准试行两年,试行期满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三、你局运动医学研究所、反兴奋剂中心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一律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2008年09月01日

附件:兴奋剂检测费收费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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