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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区域性重点医疗机构建设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琼府办[2008]12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9-09 | 生效日期:2008-09-09 |
各有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区域性重点医疗机构建设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政府
二○○八年九月九日
关于加强区域性重点医疗机构建设的意见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健全我省医疗服务体系,提升我省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根据我省《“十一五”卫生发展规划》和《2008-2012重点民生项目发展规划》的要求,计划在琼海市、三亚市、儋州市、海口市、五指山市建设东、南、西、北、中5个区域性重点医疗机构。现就区域性重点医疗机构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目标
力争经过5年的努力,将区域性重点医疗机构建设成为布局合理、环境优美、设备齐全、技术先进、管理科学的集医疗、教学、科研为一体的全省和区域性医疗中心,在全省建立起以医疗中心为支柱,市县级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为弧,其他医疗机构为补充,资源配置合理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使我省医疗技术水平有明显提高,为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医疗保障。
二、建设标准
(一)布局和功能定位。分别在琼海市、三亚市、儋州市、海口市、五指山市现有的综合医院中选定重点医疗机构,建设成为东部、南部、西部、北部、中部医疗中心。其中,省人民医院作为全省医疗中心重点建设,引领我省医疗技术的发展,负责对区域性医疗中心的技术指导,促进我省整体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缩小与其他省份医疗技术的差距,满足全省人民群众对重大疾病,特别是危难重症的医疗需求;省第二人民医院作为中部重点医疗机构,建设成为中部医疗中心,为中部少数民族开展惠民医疗服务;东部、南部、西部、北部作为医疗中心建设的区域性重点医疗机构,分别由琼海市、三亚市、儋州市、海口市政府确定现有的一家综合医院重点建设。区域性医疗中心主要承担所在区域人民群众对重大疾病的医疗需求和对其周边综合性医疗机构进行技术指导。
(二)建设规模。根据医院所在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和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状况合理确定区域性重点医疗机构的建设规模,其床位数一般设置为500~800张。
(三)建筑用地。区域性重点医疗机构的建设用地,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7项设施的建筑用地、道路用地、绿化用地、堆晒用地(用于洗涤物品的晾晒)以及医疗废物与日产垃圾的存放、处置用地等,床均建设用地为109~117平方米;承担医学科研和教学任务的区域性重点医疗机构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另行增加科研和教学设施的建设用地;迁址新建的区域性重点医疗机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的用地面积,应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迁址新建的区域性重点医疗机构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5%;改建、扩建的区域性重点医疗机构绿地率不应低于30%。
(四)业务用房建设。作为区域性医疗中心建设的重点医疗机构,其业务用房建设原则上参照三甲医院建设标准执行。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7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86~90平方米;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平方米配置;磁共振成像装置等大型医疗设备的房屋建筑面积可按实际需要确定。
业务用房建设要坚持高起点、高档次制定重点医疗机构修建性详细规划,科学确定区域性重点医疗机构功能区划、建筑布局、人流物流线路,做到布局合理、功能适用、流程科学、安全经济;要坚持以人为本和以病人为中心,注重改善就诊住院条件和医务人员工作条件;要十分注重医疗生态环境建设,将重点医疗机构建设成为生态医院。
(五)医疗设备配置。结合医疗机构不同功能定位和业务技术项目以及医技人员的技术水平,一般医疗设备参照有关基本医疗装备配置标准的规定配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按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和卫生部《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的规定,优先满足区域性重点医疗机构的需求,保证医疗、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促进区域性重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
(六)学科和人才队伍建设。各区域性重点医疗机构要制定学科建设规划,根据区域群众医疗需求和现有条件,在普遍提高学科技术水平、解决常见病多发病医疗需求的弧上,突出发展若干重点学科,使之成为本地区乃至全省同类学科富有特色的优势学科。
要适应医疗技术的发展,努力造就一支结构合理、德才兼备、技术精良的人才队伍。各有关市县政府和有关单位要大力做好高层次医疗人才的引进工作。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要落实科研经费和生活补贴的有关政策,为其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问题。要通过外派临床进修、参加学术交流、鼓励在职攻读研究生学历等形式,加强对现有人才的培养提高。各重点医疗机构要与国内知名高校或知名医院建立一对一的合作关系,借助知名高校或知名医院的技术力量,加强人才培养力度,提升医疗技术水平。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区域性重点医疗机构建设是完善我省医疗服务体系,提高我省医疗技术及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对提高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市县政府及有关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区域性重点医疗机构建设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出台措施,抓好落实,确保区域性重点医疗机构建设的顺利开展。
(二)明确责任,抓好落实。省政府负责规划区域性重点医疗机构建设布局,为区域性重点医疗机构建设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负责全省医疗中心的建设,并与五指山市政府共建中部医疗中心。省卫生厅负责指导和审核区域性重点医疗机构建设规划工作,协助解决区域性重点医疗机构人才引进和培养问题。各有关市县政府负责当地区域性重点医疗机构建设规划的制定、项目的组织实施、按照标准划拨建设用地、提供资金支持等。各重点医疗机构要在市县政府领导下做好项目建设的各项具体工作,加强医院管理,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
(三)整合资源,优化配置。区域性重点医疗机构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最大限度发挥现有医疗资源的作用。在区域性重点医疗机构建设规划和实施过程中,要结合农垦系统改革和当地实际情况,对辖区内农垦和政府举办的二、三级医疗机构进行整合,优化医疗资源配置。
(四)多方筹资,落实资金。区域性重点医疗机构建设资金采取多种方式解决。一是加大专项拨款。要加大财政专项拨款补助力度,支持区域性重点医疗机构建设。省财政对区域性重点医疗机构建设给予必要的拨款支持;有关市县政府应根据本市县的经济发展水平不断加大对区域性重点医疗机构投入。二是积极争取国家项目拨款支持。三是通过银行贷款融资。要将区域性重点医疗机构建设贷款纳入开发性金融平台,支持区域性重点医疗机构从银行贷款解决资金问题,省财政对区域性重点医疗机构贷款提供贴息支持。四是利用社会资金参与建设。加大医疗市场开放程度,可以对区域性重点医疗机构建设实行股份制,引进大财团参与建设。五是利用单位自有资金建设。
(五)制定规划,分步实施。各有关市县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本着立足当前、谋划长远、适度超前的原则,研究制定区域性重点医疗机构今后5年发展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对规划中的具体实施项目,要根据建设需求和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分步实施。请各有关市县政府于2008年11月底前将区域性重点医疗机构发展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报送省卫生厅审核,然后由省卫生厅统一报省政府审定(其中省人民医院和省第二人民医院有关规划工作由省卫生厅负责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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