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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桂保监发[2010]36号 | 发文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 |
发文日期:2010-03-26 | 生效日期:2010-03-26 |
广西辖内各区级保险公司、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各市保险行业协会: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保监会令[2010]4号,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0年5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贯彻实施《规定》,提高人身保险业务服务水平,切实保护人身保险消费者利益,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规定》所提出的人身保险服务涉及领域广、标准要求高,对公司和行业影响大。各公司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成立以公司主要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小组,为《规定》的贯彻实施提供组织保证。
二、检查整改。各公司要对照《规定》,逐项检查当前人身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回访、保全、理赔、信息披露等活动的各项运营管理流程和标准是否满足《规定》的要求,未达到《规定》的服务环节要立即进行整改,切实将《规定》要求的服务标准落实到运营管理的全过程。
三、开展测试。各公司应在2010年5月1日前按照《规定》要求的服务标准,组织一次人身保险业务服务活动的压力测试,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并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确保2010年5月1日后《规定》顺利贯彻执行。
四、加强协调。各公司在贯彻《规定》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公司汇报,技术、经济等方面存在困难的要积极争取上级公司支持,各行业协会要就《规定》对保险消费者利益保护作用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共同为贯彻实施《规定》营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
请各公司在2010年4月25日前将贯彻实施《规定》的情况上报我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2010年0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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