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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保监中介[2010]325号 | 发文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 |
发文日期:2010-03-30 | 生效日期:2010-03-30 |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保险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15条等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省级行政区设立分公司后,可不逐级设立分支机构,直接或者利用包括相互代理在内的中介渠道开展业务。
二、保险公司利用中介渠道开展业务应确保服务质量,客户的正当权益不因此受到不利影响。
三、保险公司相互代理可不限于集团公司内部。集团内部相互代理的风险较为特殊,应予以重点关注。相关公司应确保法律关系清晰、管控责任明确、财务核算和资金流向清楚透明。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0年0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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