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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查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合政办秘[2008]11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8-27 | 生效日期:2008-08-27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准确掌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情况,规范和加强资产管理,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9月份开始,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2008年6月30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与财政部门存在经费缴拨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收入纳入财政国库或专户管理的单位和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自收自支单位、社会团体等,均列入本次核查范围。
上述单位2008年6月30日实际拥有和控制的国有资产以及承担和履行的债务、债务均需逐一甄别、核实,纳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二、主要方法
(一)单位自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各单位先行组织自查,全面清理、核实单位资产和债务、债务情况,按时、准确填报各项资产核查报表。在单位自查的弧上开展重点抽查,重点抽查单位按照不少于25%的比例确定。对有群众举报,瞒报、漏报资产的,将进行重点抽查。重点抽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土地、交通运输工具以及固定资产出租和出借情况。
(二)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本次资产核查结果,在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前,应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内部公示。纪检、审计、财政部门设立举报电话,广泛接受单位、个人监督。举报电话:0551-3532316(市财政局)。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奖励。
(三)资产核查和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相结合。结合此次资产核查工作,积极推进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确保信息系统初始数据全面、准确,建立资产管理长效机制。
三、主要步骤
从2008年9月份开始,到2008年12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
(一)动员准备阶段(8月29日至9月7日)。召开动员大会,开展资产核查工作业务知识培训。
(二)信息录入上报阶段(9月8日至10月31日)。各部门、各单位组织开展自查和资产信息录入,经内部公示后于10月31日前分别向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报送光盘和纸质核查报表。
(三)重点抽查阶段(11月3日至12月19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四个工作组,按照资产核查单位数25%比例进行抽查。
(四)总结阶段(12月22日至12月31日)。对资产核查结果进行通报,全面总结资产核查工作成效,建立完善制度。
四、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负责同志任组长,市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国土局、房地产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投融资中心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各部门、各单位要相应成立资产核查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单位资产核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区、开发区要参照市里的做法,做好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查工作。市财政局要组织专门力量,认真细化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好本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查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市里的统一部署,认真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资产核查工作。
(二)做好协调配合。本次资产核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把资产核查工作当成一件大事来抓,财政、国土、房产、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确保核查工作按时按质完成。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单位要完整、准确地填报单位实际拥有和控制的资产以及债权债务情况,不得瞒报、漏报,严禁弄虚作假。对瞒报漏报资产、弄虚作假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将没收单位账外资产、扣减单位设备购置经费。
(四)完善制度建设。市财政、投融资管理中心要结合此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查工作,积极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及时制定和完善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投融资管理各项制度。各单位要结合此次资产核查,进一步完善资产内部控制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资产管理的各项制度,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合肥市政府
2008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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