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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冀劳社[2008]6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9-08 生效日期:2008-09-08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三部委有关解决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的文件和会议精神,经我省三部门研究,提出了河北省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工作目标
  截止2007年5月,全省共有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634家,涉及退休人员73722人。其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40061人,未参加的33661人。
  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通过中央财政补助等多渠道筹资,落实地方有关部门和经办机构责任,到2008年12月底,确保将33661名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并逐一办理落实参保手续,基金实行统一管理,不得封闭运行。

  二、资金分配和使用
  中央财政对河北省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按照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每人6300寓已参加的每人1260元的标准安排补助,总补助金额为26254万元,预拨付补助资金21318万裕经省三部门研究,我省将依据2008年1月份各市三部门联合统计报表的数字,将中央预拨付资金于10月底前通过各市财政划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对已经解决了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问题的地方,可用中央奖励的资金解决其它关闭破产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的参保问题。2009年,根据各地完成工作目标的实际情况,经财政部驻河北省监察专员办事处和相关稽核监督部门核查后,相应结算补助资金,实行多退少补。

  三、工作措施
  (一)成立办事机构
  经报省政府同意,成立由省劳动保障厅田芬副厅长、财政厅高志立副厅长、国资委韩志远副主任为领导,省劳动保障厅医疗保险处、财政厅社保处、国资委改革一处为成员的办事机构。三部门的职责是:省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身份认定、参保登记、缴费及待遇给付工作;省财政部门制定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办法,提出补助意见,负责资金的筹措和拨付;省国资部门负责协调企业主管部门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的审核认定工作。
  (二)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
  经三部门研究,决定联合召开全省视频会议进行部署。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等三部门领导出席会议,传达国家三部委财社[2008]139号文件精神,对我省解决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安排部署。要求各地要制定周密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措施、工作时间进度安排、考核办法、补助资金筹集和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等,并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备案。
  (三)明确地方政府责任
  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与各市人民政府签订《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目标协议书》,明确地方政府责任。要求地方政府尽快制定工作方案,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工作平稳顺利开展。同时落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责任,完善业务流程,做好审核、登记、办证等具体工作,按规定保证退休人员享受相应待遇。
  (四)落实工作进度和月报表制度
  为做好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现安排工作进度如下:
  8月1日至31日,制定全省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省政府三部门与各市政府签定目标责任协议书,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
  9月1日至30日,各市政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配套补助资金,做好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各市的实施办法,于9月15日前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备案。
  10月1日至12月31日,根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拨付情况,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同时办理参保登记和待遇给付工作,2008年12月底将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在此弧上,要求各市按月填报《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情况月调度表》,于次月10日前以纸质和excel表电子版两种形式报送省劳动保障厅医保处。经省汇总后,于15日前将月调度表按要求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保中心。

  四、监督检查
  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将加强对各市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监督检查,有关资金的管理使用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对没有按时完成工作目标的地方,省财政将视情况相应扣减补助资金;若经检查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虚报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数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情况的,除责令立即纠正,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将追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并通报批评。

河北省其他机构
2008年09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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