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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林业局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征求意见稿或草案
  文    号:冀林计字[2008]11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9-23 生效日期:2009-01-01
 

局直属各单位:

  为了规范我局的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央及省的相关政策制度,结合我局的实际,制定了《河北省林业局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河北省其他机构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河北省林业局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局的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央及省的相关政策制度,结合我局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有政府采购活动的省林业局机关及驻石直属单位。

  第三条 省级林业部门的政府采购是指使用省级及省级以上预算安排的财政资金和单位自筹的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河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以每年省政府或财政部门发布的政府采购目录为依据)。

  第四条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组织实施的纳入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委托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或具有相应资质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组织实施的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采购活动。

  分散采购是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一次或批量采购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经同级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委托省级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采购活动。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省本级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有特殊要求并提供相关依据和说明的,经省政府或省财政厅批准后,可以自行采购。

  第五条 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及单一来源采购和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对纳入政府采购目录、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事先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竣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七条 采购工作实行统一政策,分级负责的原则。

  省局计资处是我局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直属单位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主要职责:编制、审核并办理批复局直属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协助实施政府集中采购;推动和监督直属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监督检查驻石直属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汇总编报驻石直属单位年度政府采购统计信息;组织培训本部门政府采购人员。

  各采购单位是政府采购的实施主体,主要职责: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执行省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按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依法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按时编报政府采购统计信息报表。

  第八条 采购活动原则上当年计划当年完成,资金一般不结转到下一年度,特殊情况应提前提出申请。

  第二章 采购管理程序


  第九条 定点采购。定点采购范围:办公消耗用品;印刷出版;车辆保险、维修、加油;会议等四类开支实行定点采购。各单位按照“质量、服务、节约”的原则,由采购单位在省财政厅确定的定点采购供应商名单中,每类择优确定2-3家,于每年年初将定点采购供应商名单报送省局计资处备案,原则上,供应商在一年内不作调整。

  第十条 除定点采购以外的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工作程序:

  1.事先审批。采购单位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结合实际需要和资金安排,在每月25日前将下月政府采购月度计划填报《采购项目申报表》报局计资处。对于因业务急需临时增加的列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要向计资处提出申请,说明采购货物名称、数量,采购的必要性、资金来源及其他有关事项等,由计资处审核并报主管局长同意后,报省政府采购办批准。(附表一:采购项目申报明细表)

  2.实施采购。按政府采购办批复的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和相应的程序要求实施采购活动;

  3.组织验收。对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的大宗货物、工程和金额3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成立由省局计资处、采购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组成验收小组,进行联合验收;对其它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工作,验收报告必须由不少于2人的验收人员签字。

  4.资金结算。凭采购实物调拨单、采购合同、使用单位出具的验收报告和供应商提供的发票等相关资料,属于财政直接拨付的采购项目,通过省局计资处向省财政厅支付中心申请,经审核无误后,按程序将采购资金直接拨付给供应商;属于单位账户支付的资金参照财政预算内资金的有关规定拨付给供应商。

  第十一条 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凡列入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实施政府集中采购,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第十二条 协议供货。列入协议供货范围的货物和服务,按照省财政厅《河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购置交通工具、办公自动化设备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执行。

  驻石单位选择协议供货的供应商,由驻石各单位在省财政厅确定的协议供货商中择优选定。

  采购人采购属于协议供货品目类别的小额零星项目,且该品目类别在当月(季、年)协议供货招标中没有中标供应商的,报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自行采购。

  第十三条 部门集中采购管理。部门集中采购由于涉及的采购项目专业性较强,应成立由采购单位主管领导牵头、纪检监察、财务及相关人员组成的不少于5人的集体采购小组,对采购项目进行必要性、科学性、实用性的审查后,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分散采购管理。分散采购经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或自行组织采购,按照批准的采购方式,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展采购活动。

  第三章 资产及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各采购单位要加强对新增固定资产的核算管理,采购结束后要及时办理资产登记。

  第十六条 做好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工作。采购单位的财务人员负责采购档案的归档整理工作。在每次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交付验收和结算完成后,将政府采购审批表、采购合同文件、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及结算文件、评标报告、委托代理协议、政府采购实物调拨单等其他需要归档的文件进行收集、整理、立卷、装订、编制目录,确保政府采购档案安全保管、存放有序、查阅方便。采购操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要齐全完整,必须是原始件的,不可用复印件替代,文件材料中的签名、印鉴手续齐全。采购任务小的单位,可将上述相关资料直接附在记账凭单后。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省局计资处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检查和监督,定期对采购单位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采购单位应按照政务公开的基本要求如实向本单位职工通报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采购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程序、采购合同等的履行情况,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政府采购执行情况月报表报送到省局计资处(附表二:政府采购执行情况月报表),接受监督与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驻石外直属单位的政府采购行为执行当地政府采购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林业局负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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