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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专员办银行账户财政审批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驻沪监[2008]126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8-09-17 | 生效日期:2008-09-17 |
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对在沪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管理程序,提高监管服务水平,根据财政部《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管理工作规程》(财库[2007]53号)的规定,结合银行账户网络化管理的要求,我们在对《上海专员办银行账户审批具体操作规则》和《上海专员办银行账户年检实施办法》合并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了《上海专员办银行账户财政审批管理工作规程(试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专员办银行账户财政审批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央在沪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审批工作,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和审批质量,根据财政部《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管理工作规程》(财库[2007]53号)、《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以下简称《办法》)、《〈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财库[2006]96号,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办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我办具体负责对中央在沪的行政事业单位,中央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所属的事业单位、政企合一的中央单位,与中央预算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各种中心等社团组织(以下简称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审批、备案和年检等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我办对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采取“一门式”的管理模式,设立牵头处和职能处,二处为我办银行账户管理的牵头处,负责对全办各类银行账户报表的统一汇总,向财政部汇报工作情况和请示问题,并负责对银行账户工作的政策解答、与财政部、预算单位、及内部各职能处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一、二、三、四处为职能处按照预算单位类别和各处的职责分工,负责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财政审批、备案和年检等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银行账户审批和备案
第四条 银行账户审批的工作职责:经办人员负责受理、审核,各处处长负责复核,办分管领导负责审定,各处的银行账户管理员(以下简称“账户管理员”)负责输入电脑、登记台帐和打印《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银行账户审批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五条 银行账户的审批工作程序:
(一)受理。经办人员受理预算单位按规定报送的银行账户审批申请材料,包括《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电子文档等(见附件1),核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如报送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经办人员应要求预算单位补报或退回重报。
(二)审核。经办人员受理后,根据《办法》及《补充通知》、《补充规定》的规定,在 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申报材料的审核, 填制纸制《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核意见表》(以下简称《审核意见表》)(附件2),提出审核意见,报处长复核。
(三)复核。各处处长应在半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预算单位申报材料和经办人员审核签署《审核意见表》的复核工作,处长签署复核意见,提交办分管领导审定。如对经办人员审核意见有修改要求的,应视情况退回,要求经办人员修改后再进行复核。
(四)审定。办分管领导对复核后的《审核意见表》和申报材料进行审定,签署审定意见,交有关经办人员备案、归档。
(五)银行账户审批电子信息管理程序。
1、各处账户管理员根据办分管领导审定的意见,将预算单位上报的电子文档,录入“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专员办版)”(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在“审核”栏中签署“同意”或“不同意”或“暂缓”的意见,提交处长。
2、处长按照办分管领导的审定意见在“复核” 栏签署“同意”或“不同意”或“暂缓”的意见,提交办分管领导。
3、办分管领导在“审定” 栏签署“同意”或“不同意”或“暂缓”的意见。
4、各处账户管理员在系统“维护财政批复信息”栏,导出批复的电子文档,打印《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并加盖公章后,交各经办人员,送达各预算单位。
(六)预算单位对银行账户审批意见存有异议的,职能处应要求预算单位报送书面意见,对书面意见提供的情况进行核实,与牵头处沟通,并向办分管领导汇报,根据办分管领导的意见与相关预算单位进行协商,协商后意见仍不一致的,由我办按工作程序将有关情况上报财政部,待财政部裁定后,按裁定意见处理。
(七)预算单位在收到《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后,15个工作日内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并在办理开户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填报《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意见表》)(见附件3),到我办办理银行账户开立备案手续。
(八)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变更开立审批,按上述程序进行操作,对经审核同意变更的账户,要求预算单位在开设新账户后,及时将原账户予以撤销,并在15个工作日内,填报《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履行账户开户银行变更备案手续。
(九)对于经审批有使用期限的账户, 各经办人员应在账户到期日前1个月内,提示并督促预算单位按时办理账户撤销或延期变更手续,并及时备案。
第六条 备案类银行账户的备案工作职责:经办人员负责受理、审核,处长负责确认,各处的银行账户管理员负责输入电脑、登记台账。
第七条 备案类银行账户的备案工作程序:
(一)受理。经办人员受理预算单位报送来的备案材料(包括《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电子文档),经办人员核对备案材料对不符合报送规定和要求的,应及时要求预算单位补报或重报。
(二)审核。经办人员按规定进行审核,并填制《备案意见表》,提出审核意见,报处长确认。
(三)确认。处长按规定在《备案意见表》上,签署确认意见,交经办人员备案、归档。
(四)备案电子信息管理程序:
1、账户管理员根据处长确认的意见,将预算单位上报的电子文档,录入“账户管理系统”,在“备案”栏中签署“同意”或“不同意”或“暂缓”的意见,提交处长。
2、处长在“账户管理系统”“确认”栏签署“同意”或“不同意”或“暂缓”的意见后,交相关经办人员备案、归档。
(五)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延期变更、单位名称和账号变更、撤户的备案,按上述程序进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延期变更、单位名称变更备案,应报送“银行账户变更申请报告”。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延期变更的申请,对经审核同意延期的账户,要求预算单位在《办法》规定的时间内, 要求预算单位在《办法》规定的时间内,填报《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履行相应的账户延期变更备案手续;对经审核不同意延期的账户,应要求并督促预算单位按时撤销。
第八条 第一次申请的预算单位,应提供本单位基本信息情况,由二处负责导入账户管理系统“所辖预算单位信息”后,依次编号领取财政分配码。
第三章 银行账户年检
第九条 对预算单位截止年终保留的所有银行账户进行年检,每年1月31日之前完成年检申报受理工作,每年4月30日之前完成年检审核工作。银行账户年检采取非现场审核和现场审核两种方式,非现场年检采取各处之间交叉审核。
第十条 经办人员负责将年检申报的要求及有关程序通知各预算单位,并督促预算单位在每年1月31日前, 将截止上一年12月31日前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含所属非法人机构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 上报我办年检。预算单位应填制《XX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及电子文档,并提供相关材料(见附件4),报送我办相关处。
第十一条 银行账户年检工作职责:经办人员负责受理、审核,处长负责复核,办分管领导负责审定,账户管理员负责输入电脑、登记台帐和打印《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审查结论和处理决定通知》。
第十二条 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程序:
(一)受理。经办人员受理预算单位报送的账户年检材料(包括《XX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电子文档),并核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对不符合报送规定和要求的账户申报材料, 经办人员应要求预算单位补报或重报。
(二)“电子文档”审核
1、各处账户管理员根据预算单位申报的《XX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及电子文档,先录入“账户管理系统”,在“审核”栏中打开所要审核的预算单位的所有审批及备案的信息资料,逐一进行核对。
2、各处账户管理员根据核对的情况,填制纸质《××年度预算单位银行账户非现场年检审核情况表》电子文档审核部分内容(见附件5)交相关经办人员。
(三) 申报材料审核
1、非现场年检审核按《上海专员办银行账户非现场年检交叉审核操作办法》(财驻沪监[2008]20号)执行, 经办人员对预算单位报送的《XX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见附件6)。非现场年检审核的主要内容是:银行账户是否经我办审批、是否履行备案手续等情况,核对预算单位上年度资产负债表、12月31日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等相关资料,审核是否存在擅自开户等情况,根据非现场年检审核情况,填制纸质上述《××年度预算单位银行账户非现场年检审核情况表》资料审核部分的内容,提出审核意见。 2、现场年检审核,由各处根据非现场年检审核的情况,确定现场年检审核的单位,每年现场年检审核面不低于20%,现场年检审核的主要内容是:检查预算单位各银行账户的资金来源及实际用途是否与银行账户规定的用途相符、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规范管理情况等。
经办人员在现场年检审核结束后,根据现场年检审核的情况,填制纸质《××年度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现场年检情况表》(见附件7),提出审核意见。
3、经办人员根据现场年检和非现场年检审核的情况,填制纸质《××年度年检审核意见表》(以下简称《年检审核意见表》(见附件8),提出年检审核意见,交处长复核。
(四)复核。处长对《年检审核意见表》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提交办分管领导审定。处长对经办人员审核意见有修改要求的, 应要求经办人员修改后,再进行复核。
(五)审定。办分管领导对《年检审核意见表》进行审定,并签署审定意见,交账户管理员。
(六)年检信息管理程序:
1、各处账户管理员根据办分管领导审核签署的《年检审核意见表》,在“账户管理系统”程序账户年检“审核”栏中核对、修改账户信息后,签署“合格”或“不合格”的意见,提交处长。
2、分管处长在“账户管理系统”程序,账户年检 “复查”栏中,签署“合格”或“不合格”的意见,提交办分管领导
3、办分管领导在“账户管理系统”程序,账户年检“审查”栏中,签署“合格”或“不合格”的意见。
4、各处账户管理员根据办分管领导审定的意见,在“账户管理系统”程序,账户年检“生成账户年检审核表和意见通知”栏,生成“年检结论和处理决定通知书”。
5、打印书面《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审查结论和处理决定通知》,加盖公章送后交各相关经办人员送达各预算单位。
第十三条 对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预算单位,各经办人员处应督促其按“年检结论和处理决定通知书”要求及时落实整改,并做好整改记录和备案工作。
第十四条 年检工作结束后,各经办人员要组织对所分管的预算单位数量和账户数量进行一次清点,对分管的预算单位数量要与上年年检单位数量进行比较,如数量发生变化,应进行结构分析,其中包括新增、撤销、合并、更名等单位数量是多少;对当年没有参加年检的银行账户要注明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银行账户信息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银行账户审批、备案台账。各处账户管理员依据审批、备案的情况,分别建立审批、备案台账,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电子文档和纸质表各一份(纸质表需由各处账户管理员和分管处长签字)送二处,二处统一负责全办台账的汇总工作。账户台账登记的主要内容是:登记预算单位账户申请个数,账户批复、账户备案、变更等情况(见附件9)。
第十六条 各处账户管理员要及时对本处所分管单位的银行账户备案信息进行整理、维护,确保备案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每年年底前,各处账户管理员务必要组织对分管单位银行账户的银行户名、开户银行、开户职能部门、账户用途、账户类别、账号等要素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整理。凡已审批未备案的账户,信息不完整或有差异的账户,各处账户管理员务必在备案信息上报前对其完成备案和修订工作。当年审批银行账户必须在当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所有备案信息录入工作。
第十七条 截止上年底银行账户审批的各类统计报表“统计报表”(“分部门银行账户审批情况总表”、“分类型银行账户审批情况总表”、“分部门审批类银行账户批复情况明细表”、“分部门零余额账户情况表” “分部门备案类银行账户情况明细表”),由各处账户管理员在“账户管理系统”“统计报表”栏生成,并与登记台账核对,完成本处银行账户管理总结,对银行账户增减变化情况要重点加以说明。各处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各项报表的电子文档、纸质表(纸质表需由账户管理和分管处长签字)和总结,一并送二处汇总。二处汇总后于每年1月15日前上报财政部(国库司和监督检查局)。
第十九条 建立年检审核台账。我办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情况实行台账管理,各处账户管理员根据预算单位账户年检情况建立台账(见附件10)。并与每年4月30日前完成年检工作统计。
第二十条 银行账户年检统计报表( “银行账户年检情况统计总表” 、“银行账户年检情况统计明细表”),由各处账户管理员在“账户管理系统”“统计报表”栏生成,并与登记台账核对,完成本处银行账户年检总结。各处在每年4月30日前,将年检工作统计报表的电子文档、纸质表纸质报表需由(经办人员和处长签字)和年检总结送二处。二处汇总后,在于每年5月15日前将汇总表及年检工作总结报告,上报财政部(国库司和监督检查局)。
第三十二条 各类审批、备案、年检工作结束后,各处按办档案归档工作的要求,对书面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归档,装订编号后交二处,由二处统一交办公室归档。“审批类”银行账户归档的材料为《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第一联)、《审核意见表》(第二联)、《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预算单位提供);“备案类”银行账户的归档材料为《备案意见表》(第二联)、《XX年年度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预算单位提供);银行账户年检的归档材料为《XX年度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结论和处理决定》、《年检意见表》(第二联)、《XX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非现场年检审核情况表》、《银行账户年检审核表》(现场年检)、《XX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预算单位提供)。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财政部(财库[2007]53号)、《办法》等相关补充规定和要求,各经办人员应加强对预算单位上报材料及银行账户审批、备案、年检信息的管理,妥善管理好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相关的档案资料。对银行账户管理涉密内容及存储介质等,按照安全保密制度的要求加强管理,防止泄密。对泄露银行账户信息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者,将按国家安全保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账户管理需要,我办应按财政部的要求定期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有关银行账户的政策、软件操作程序等加以培训,不断加强和规范账户财政审批管理行为。
第二十三条 我办应在执行银行账户审批管理过程中,对存在违规行为的预算单位,应督促其及时纠正;对存在重大违规问题或对违规行为拒不纠正的预算单位,应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一条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跟踪管理,及时跟踪掌握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情况, 并结合银行账户日常管理的需要,采取各种形式,了解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规范管理情况,在对预算单位各项专项检查中,将银行账户的检查作为检查内容之一。
第二十五条 对于银行账户管理存在违规问题或对违规行为的预算单位,依照《办法》、《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简称《补充通知》)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处理;对违规为预算单位开户、办理核算业务的商业银行,移送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追究商业银行的违规责任。
第六章 “账户管理系统”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处账户管理员应严格按照《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操作程序》和《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操作说明》((见附件11、12))的要求,规范系统操作和运行管理。 “账户管理系统”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银行账户审批信息,银行账户备案信息,银行账户年检信息。
银行账户审批信息的建立。对审批同意开设的银行账户,由各处账户管理员在办领导审定后3个工作日内创建;对审批不同意开设的银行账户,审批信息不予以录入“账户管理系统”。
(一)银行账户备案信息的建立。对审核同意备案的银行账户,由各处账户管理员在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创建;对审核不同意备案的银行账户,备案信息不予以录入银行账户信息系统。
(二)银行账户年检信息的建立。对年检合格的银行账户,由各处账户管理员在办领导审定后3个工作日内创建;对现场年检不合格的银行账户,审批信息不予以录入“账户管理系统”。
(三)银行账户年检信息的建立。对年检审核为合格的银行账户,由各处账户管理员在办领导审定后3个工作日内创建;对年检审核为不合格的银行账户,年检信息不予以录入“账户管理系统”。
第二十九条 各处账户管理员在录入预算单位报送信息时,应先进行预览,对不符合要求的信息,应在报送的软盘或U盘中进行修改,再录入“账户管理系统”。
第三十条 “账户管理系统”实行(电子)记名、密码管理。各处要指定专人负责系统的管理与维护,办公室负责技术服务和硬件支持。二处负责 “账户管理系统” 数据库的维护,除年底前及年检结束后的定期维护外,还应做好数据的日常维护,并负责各处使用“账户管理系统”的协调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驻上海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2008年9月17日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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