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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做好2008年我省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财外[2008]8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9-01 生效日期:2008-09-01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外经贸局(深圳不发),省直各有关企业:

  为鼓励我省企业“走出去”,加快培育我省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根据《关于印发〈2008年鼓励外经贸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外经贸规财字〔2008〕6号)的精神,今年省财政继续对我省企业(不含中央驻粤和深圳市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境外资源开发和农林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和对外设计咨询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给予资金扶持。为进一步用好我省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走出去”资金),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2006〕37号)的规定,现就2008年我省企业“走出去”资金的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走出去”资金的使用原则
  “走出去”资金在使用中遵循以下原则,并向省有关部门认定的、符合我省发展战略的 “走出去”重点项目给予倾斜。
  (一)符合《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有利于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缓解我省紧缺的资源、能源供需矛盾。
  (二)有利于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我省经济向更高层次、更高水平发展。
  (三)有利于充分利用境外科技、智力资源,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技术水平和产品档次,实现在重要产业领域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造就具有国际竞争力为目标的境外高新技术研发机构、合作项目或产业化基地。
(四)有利于创新对外投资方式,开展自主品牌推广和国际销售网络建设,逐步培育我省企业向跨国公司发展。

  二、支持的业务范围
  “走出去”资金对我省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境外资源开发和农、林、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设计咨询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及文化、旅游等服务业开展国际合作业务予以支持。具体包括的内容:
  (一)境外投资
  我省企业通过新设(独资、合资、合作等)、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取得既有企业所有权、管理权或产品支配权等权益的经济活动(不包括国内企业之间转让既有境外投资权益)。
  (二)境外农、林、渔业和矿业合作
  境外农业合作是指我省企业通过开办企业、购买或租赁土地等方式在境外开展农作物与经济作物种植、畜牧养殖、农产品加工、销售等方面的经营活动;境外林业合作是指我省企业通过签订合同(协议)、购买林权或采伐许可证、兴办企业等方式在境外开展的林木种植、采伐、更新及木材加工等方面的经营活动;境外渔业合作是指我省企业通过签署合同(协议)、购买捕捞许可、开办企业、派出渔船等方式,在境外从事的渔业捕捞、养殖、加工、销售及相关产业的开发等方面的经营活动;境外矿业合作是指我省企业通过在境外设立企业、或直接购买矿权、专项经营许可、资源偿付等方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加工的经营活动;以及上述合作产品回运的经营活动。
  (三)对外承包工程
  对外承包工程是指我省企业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承揽、实施境外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安装调试和工程管理等经营活动。
  (四)对外劳务合作
  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经商务部核准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我省企业在境外开展的劳务合作活动。
  (五)对外设计咨询
  对外设计咨询是指我省企业在境外承担地形地貌测绘,地质资源普查与勘探,建设区域规划,工程设计、生产工艺、技术资料和工程技术咨询,工程项目的前期环保评估、可行性考察、研究和评估,工程融资方案招投标模式的制定,工程监理,技术指导,项目管理,运营维护评估,项目后评估,设施管理及境外企业建立方案的制定等经营活动。
  (六)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工业园和商品展销(示)中心
  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工业园和商品展销(示)中心是指我省企业根据商务部或我省的产业转移部署和自身发展要求,经商务部或我省批准在具有市场前景的国家和地区投资建设具有集聚效应的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工业园区和商品展销(示)中心,带动我省上下游产业集群式对外投资(国家级合作区的确认按商务部有关文件执行;我省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工业园区和商品展销(示)中心确认办法另行通知)。

  三、“走出去”资金的支持内容、方式和标准
  (一)前期费用。
  对境外投资设立企业(不含贸易公司)、设立经济贸易合作区或工业园和商品展销(示)中心,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之前,从事境外农、林、渔业和矿业合作购买资源权证或签订权益资源开发协议之前,或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签订合同(协议)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前期费用包括:
  1、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所产生的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评估等服务费;
  2、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
  3、项目(资源)勘察许可证、捕捞许可证、标书、技术资料、软件等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购买费,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员翻译上述规范性文件或标书的翻译费;
  4、项目勘察费(不包括油气、矿产资源勘探费)、论证费和规划费,渔业资源探捕仪器购买费、捕捞证购买费、代理费、船舶注册费等。
前期费用的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50%,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如已取得中央扶持资金补助的,省仍可视情况再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二)贷款贴息。
  对企业在境内银行取得的,用于境外生产基地和境外商品展销中心建设、境外农林渔业和矿业合作或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项目的,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贷款给予贴息。如已取得中央扶持资金贴息的项目,不再给予贴息。项目贷款合同的签定和执行是项目申请单位或贷款企业与银行之间的经济行为,财政部门和外经贸部门不承担其任何债务偿还和担保责任。
  人民币贷款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基准利率,具体资助比例视全省申报情况确定。外币贷款年贴息率不超过3%,实际利率低于3%的,不超过实际利率。对贷款单位逾期不归还贷款产生的逾期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贴息。
  (三)资源回运。
  对企业开展境外农林渔业和矿业合作所获得权益产量以内的资源产品运回国内,对其实际支付的运保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属于中央财政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央对外合作资金)政策支持范围内的资源种类,在中央对外合作资金对运保费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核定补助金额不超过50%的额外补助;
  (四)定额补助。
  1、对设立境外生产基地、开展境外农林渔业和矿业合作或建设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的企业,对投资主体或牵头建设企业用于购买、建设或租赁土地、厂房的费用给予定额补助。
  2、在境外设立商品展销中心的,对其经营场所购买、租赁、首次装修费用,在境外开设连锁专卖店或专柜并形成销售网络的,对其购买、租赁的销售场地或专柜的租金和首次装修费用给予定额补助。
  3、对进入境外合作区或商品展销(示)中心的企业发生的厂房或摊位租金给予额外的定额补助。
  4、对境外研发机构购置、租赁实验室、实验仪器、设备等费用给予定额补助。
  5、境外生产基地、境外农林渔业和矿业合作项目对在所在地招聘的生产、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技能培训产生的费用,按照招聘当地工人的人数给予定额补助。
  (五)保险费用。
  1、对企业为境外投资项目、境外农林渔业和矿业合作项目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在境内保险机构投保的费用,按实际保费给予一定补助;
  2、对在境外开展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企业为其派驻境外企业或项目工作的经营管理人员向保险机构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用,如取得中央对外合作资金的,再按中央补助金额的50%给予补助;未取得中央对外合作资金的则视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助。
  3、对劳务公司为劳务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产生的费用,按已购买保险的每一名劳务人员给予补助100元。
  (六)奖励。
  1、对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的具有相关资格的企业,营业额比上年度增长10%的,每个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
  2、对行业中介机构或牵头企业按带动进入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和广东在境外商品展销(示)中心企业数量给予一定奖励;
  3、重点市场开拓奖励。对落实以往2年在省组织的境外经贸活动签约项目取得实质性进展的企业,按项目规模进行定额奖励。
  (七)境外突发事件处置。
  对赴境外处理因恐怖、战争、政局动荡、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企业派出人员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发生伤亡等紧急事件或因境外劳资纠纷导致集体示威、抗议等具有社会负面影响事件而发生的处置费用,包括企业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的护照、签证、国际旅费及外经贸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护照、签证、临时出国费用(包括国际差旅费和公杂费)给予一定补助,补助标准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执行。
  (八)公共项目费用
  1、安排省外经贸主管部门用于开展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
  2、“走出去”人才培训和课题研究费用,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按规定委托境内外高校、相关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等机构组织实施的“走出去”人才技术培训产生的费用和省外经贸主管部门组织的“走出去”课题研究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专家咨询费、境内外企业调研费用等给予一定补助。

  四、申报条件
  (一)申请企业的条件
  1.在广东省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资信良好,财务制度健全,近三年境内外无不良经营记录;
  3.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等国际合作业务的企业应具有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相关业务的资格;
  4.按照《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和《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外经企业还需参加资格证书年审。
  (二)境外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
  2.在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依法生效并开展实质性经营和业务运作;
  3.境外再(多级)投资项目须与国内母体公司之间存在明确、清晰的产权隶属关系;
  4.申请贴息的项目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且每一项目申请贴息的贷款额累计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
  5.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境外商品展销(示)中心带动的进园(场)企业应达到10家以上,境外连锁专卖店(专柜)在同一国家(地区)应达到2家(个)以上。
  6.接受国家有关部门、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的指导和有关商(协)会的协调。
  7.申请资金支持的境外企业需参加每年的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
  (三)项目适用时间
  1、申请前期费用补贴的项目,投资类项目的境外注册登记时间、境外农林渔业和资源开发合作项目的境外注册、协议(合同)签订或土地租赁时间、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设计咨询项目的合同(协议)签订时间在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
  2、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其项目合同和贷款合同在2007年1月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并在此期间支付贷款利息。
  3、申请资源回运费用、保费补贴、定额补助的项目,其项目合同(协议)在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其中奖励的业绩年限为2007年度。
  4、申请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补助的项目,其项目合同(协议)在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并且突发事件在此期间发生。
  5、申请重点市场开拓定额奖励的项目,其项目签约时间应为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具体为中东洽谈会、非洲洽谈会签约项目),并在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办理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相关核准手续并在境外注册登记或取得实质性进展。

  五、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本通知未确定具体支持标准或比例的项目,将视全省申报情况确定。
  (二)境外再(多级)投资项目申请资金支持的,只对项目最终实施的境外企业进行补助。
  (三)土地、厂房、仪器、设备购置费,专柜装修费补贴实行一次性定额补贴。
  (四)属于中央扶持资金补贴基础上增加的补助部分,原则上应在申请企业取得中央扶持资金后我省财政再行追加拨付。
  (五)同一境外项目最高申请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同一申请企业当年获得专项资金累计资助额不得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经省有关部门认定列入我省鼓励和扶持的重点项目可适当提高补助金额。
  (六)申报项目已获省级(含)以上政府相应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请,但取得中央对外合作资金资助及公共项目中已向企业收费的申报金额应予以剔除。
  (七)“走出去”资金以人民币计算并拨付。

  六、申报材料
详见附件2.《“走出去”资金申报材料一览表》具体要求。

  七、申报程序与时间
  (一)省属授权经营的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所属企业,由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汇总后于2008年9月10日前向省外经贸厅申报;其他省属企业、行业中介机构直接于2008年9月10日前向省外经贸厅申报。省外经贸厅对企业项目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定。
  (二)各市所属企业向所属市外经贸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申报。各市外经贸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本地区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于2008年9月15日前联合向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申报。由省外经贸厅先行对企业项目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定。
  (三)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相关费用的,应于2008年9月15日前申报,并由省外经贸厅先行对经费支出预算项目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定。
  (四)资金申请报告、申请项目初审意见汇总表须一式二份分别报省外经贸厅和财政厅,其余材料一式一份报省外经贸厅(外经合作处)。

  八、资金拨付和监管
  省财政厅按财务隶属关系下达资金预算。其中省属企业(单位)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各市企业(单位)资金由省财政厅按预算级次拨付;有关市财政局根据省文件规定下达资金预算,并将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相关企业单位。
  申请企业及有关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应按《企业财务通则》及财务制度规定作相应的财务及会计处理,建立完善的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各级外经贸、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核查,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和单位,可取消其以后年度的申请资格;省财政厅有权追回已经拨付的款项,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
  省财政厅联系人:冯家廉 电话:020-83170900
  省外经贸厅联系人:温晓环 电话:020-38819878
  李 兵 电话:020-38862217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2008年9月1日

附件:(略)
  附件1:2008年“走出去”专项资金扶持内容与方式一览表
  附件2: “走出去”资金申报材料一览表
  附件3: 企业申报项目初审意见汇总表
  附件4-1:企业申报说明
  附件4-2 :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
  附件5:申请补助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
  附件6:申请贴息项目基本情况及2007年-2008年银行贷款付息一览表
  附件7:银行贷款收息结算情况表
  附件8-1:资源回运费用单据明细表--海运
  附件8-2:资源回运费用单据明细表--陆运
  附件9:外派劳务人员名单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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