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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开展2008年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企业类)培训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会[2008]3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8-03-28 生效日期:2016-12-11
 

   中直管理局,铁道部、国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各中央管理企业,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
  为贯彻《会计法》关于“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十一五”规划中关于“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的要求,进一步加快我国高级会计人才培养,着力造就一批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高素质、复合型高级会计人才,经研究,我部决定启动2008年企业类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训,并于2008年9月开展培训对象选拔工作,请中直管理局、铁道部、国管局(以下简称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以下简称各省级财政部门)协助我部做好政策宣传、培训对象选拔、考核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基本条件
  1、遵守《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2、在中央管理企业、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和省属大型企业担任分管财务的企业负责人、财务部门主要领导及其后备人员,具有开拓创新意识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分析研究能力。
  3、具有经济管理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财务工作经验,从事财务会计工作5年以上;具有高级会计师职务资格或通过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
  4、具有较好的英语水平,能够运用英语进行听、说、读、写。
  5、年龄不超过45周岁;身体健康。
  除个人自愿申请外,中央管理企业、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可参照上述条件推荐本单位2-3名后备干部参加培训选拔;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各省级财政部门可参照上述条件推荐2-3名本部门、本地区、本行业高级会计人才参加培训选拔。

  二、培训对象的选拔
  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各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2008年会计领军(后备)人才(企业类)培训实施方案》(附件1)所规定的选拔对象、选拔条件及选拔程序,认真组织考生报名、材料审查和选拔考试。有关要求如下:
  1、正式申报。申请者按要求填写《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训项目申请表》有关内容,经所在单位同意后,连同申请表中所填列事项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报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单位的申请者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直管理局管理企业的申请者报中直管理局,中央管理企业、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在京单位的申请者以及中央管理企业、中央管理金融企业推荐的后备干部报国管局,中央管理企业、中央金融企业在地方单位的申请者按属地化原则报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中央管理企业、中央金融企业驻港澳地区单位的申请者按就近原则报广东省财政厅会计处。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和各省级财政部门对申请者的申报条件进行复核,并提出审查意见。具体报送方式由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和各省级财政部门确定,正式申报时间为2008年5月1日至6月1日。
  2、选拔笔试。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和各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对申请者进行集中选拔笔试。选拔笔试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命题,考试范围为会计、企业内部控制、企业管理综合知识和英语。考试为闭卷考试,考试时间为2008年9月7日上午8:30-12:00.选拔笔试地点由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和各省级财政部门确定并提前通知申请者。笔试结束后,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和各省级财政部门将试卷和申报材料集中整理后,于2日内报送至北京国家会计学院。
  3、选拔面试。笔试结束后,财政部组织有关专家对试卷及申报材料进行审阅,确定参加选拔面试的申请者名单。面试名单将在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网站上公布,并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考生本人。选拔面试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命题,为结构化面试,主要考察考生自我认知、策划和决策能力、综合分析能力、组织协调及人际交往能力、语言表达及逻辑思维能力、气质风度、举止仪表等,面试时间为20分钟。选拔面试初步定在2008年9月底,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4、确定培训对象。财政部根据选拔考试的结果,确定培训人选。2008年高级会计人才培训班招生人数为50人。

  三、培训时间与地点
  2008年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企业类)培训班将于2009年9月开班,培训周期为6年,分为集中培训和跟踪管理2个部分。首次集中培训为1个月,安排在2009年9月,地点在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跟踪培训实行在职学习、实践考核与跟踪培训相结合,财政部和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对学员的在职学习、实践、研究等情况实行跟踪管理。具体开学时间和有关要求,由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通知学员。

  四、培训费用
  学员在培训期间的食宿费自理,可由学员所在单位按标准给予补贴。培训期间发生的其他培训费用由国家会计学院专项经费解决。
  联系电话:
  财政部会计司01068552544,13911112091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02169768078,02127725993(小灵通)

财政部
2008年3月28日

  附件:培训方案(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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