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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0年部门财政预算基建大修项目推行“代建制”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卫规财[2010]1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0-04-14 | 生效日期:2010-04-14 |
各有关局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效益,根据前段时间在本市试点工作经验,经研究决定,我局将在2010年部门财政预算基建大修项目中推行“代建制”。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代建制”,是指业主单位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代表业主承担项目前期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的组织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二、严格规范财政预算投资项目代建行为。实施“代建制”的政府投资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必须选定具有代建资格的中介组织或委托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投资工程代建机构作为代建单位。
三、实施“代建制”工程的单位要实行定期进展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进展情况,严格控制“代建制”项目投资管理。
四、进一步明确业主单位和代建单位的职责。
业主单位和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签订政府投资工程代建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单位有权对代建单位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提出批评,责令其改正,并向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业主单位要积极支持代建单位开展项目管理工作,及时完成工程项目代建合同中明确的相关义务。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批的工程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概算,组织开展工程建设活动。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2010年4月14日附件:上海市卫生局2010年部门财政预算基建大修项目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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