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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信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鲁国税发[2010]72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0-04-12 | 生效日期:2010-05-01 |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根据“四个体系”建设的要求和税收政策调整情况,结合两个系统的深化应用,在广泛征求基层国税机关的基础上,省局对现有部分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信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重点行业和重点产品信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鲁国税发[2007]42号)中《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重点行业和重点产品信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信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提高增值税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水平,防范偷逃增值税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进行信息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备案,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其基本生产经营信息的一种管理措施。信息备案实行初次备案,变更备案,年初重新备案的方法。
第四条 备案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购进信息、经营信息、销售信息。具体备案内容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信息备案表》(附表)(以下简称《备案表》)。
第五条 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如实填报《备案表》,并随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并通过电子申报系统报送《备案表》电子数据;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备案信息的审核,及时将备案信息维护到纳税评估系统中,并实行动态管理,依托纳税评估系统,提高备案信息利用率。
第六条 新开业的纳税人,应自正式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备案信息。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已开业纳税人,应自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备案信息。
现有纳税人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备案信息。
第七条 纳税人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信息变更。
第八条 纳税人应于每年三月底前,向主管国税机关重新办理信息备案手续。
第九条 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税收监控中,发现纳税人备案信息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责成纳税人在发现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备案信息变更。
第十条 税收管理员应熟悉企业备案信息,并将其作为税源管理的一个重要依据,深入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时掌握生产经营变化,提高税源监控的针对性。
第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应将纳税人备案信息与综合征管软件中的相关信息,以及与同类型纳税人备案信息进行对比,分析报备的主产品项目信息是否齐全,投入产出、能耗指标、设备生产能力是否在合理范围内,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核实,发现不实信息应责成纳税人及时予以更正。
第十二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充分利用纳税人备案信息,依托纳税评估系统,运用生产要素评估方法、购进资金流分析方法等评估方法,实施增值税、消费税纳税评估。
第十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定期应用纳税评估系统的统计查询功能,对备案信息的采集情况进行督导,确保备案信息的正常采集和应用。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备案信息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各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0年4月12日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信息备案表(正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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