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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税局、青岛市地税局关于调整我市房地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青财源[2010]2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0-04-08 | 生效日期:2010-04-01 |
各区(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我市部分房地产税收政策予以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我市房地产企业计税毛利率
对房地产企业开发的一般商品房的计税毛利率由现行的15%调至20%,其他类型的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仍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
二、对土地增值税实行分类预征
对房地产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含别墅)和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现行的1%调至2%,普通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的预征率仍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
三、调整我市普通住宅标准等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界定普通住宅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我市普通住宅界定条件包括“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同时,将我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计入土地出让计税契税税额。
上述政策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
山东省青岛市财政局
市国家税务局
市地方税务局
201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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