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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执行200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汉政办发[2008]3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3-24 | 生效日期:2008-03-24 |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范我市各级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现就200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使用预算内、预算外和单位自筹资金采购本“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时,必须按规定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未按本“目录”规定要求擅自进行采购的,一经查出,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汉中市政府采购工作制度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二、为促进民族工业的发展,提倡使用绿色环保节能产品和国内自主创新产品,各单位在采购货物时,应首选采购本国产品、绿色环保节能产品和国内自主创新产品。
三、本“目录”中凡已规定了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执行;未规定限额标准的,无论金额大小,一律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凡已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但采购额在限额标准以下,或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但采购额在5000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各单位在采购项目实施前应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分散采购审批手续。
四、本“目录”中规定的采购限额是以采购单位年度采购额为计算标准,任何单位不得以化整为零或分解采购、增加批次等手段逃避政府集中采购。
五、本“目录”未作出规定,但各单位在实施采购项目时,凡属涉及“八大民生工程”的所有设备和物资,一律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六、市本级各单位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预算额达到下列标准的,必须由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
(一)货物类采购项目单项采购预算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
(二)工程类采购项目:1.基建工程项目单项采购预算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其他工程项目单项采购预算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2.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但可分离的重要设备、材料,如电梯、中央空调等,视同货物,按货物类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执行;3.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预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
(三)服务类项目:原则上每年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定点供应商,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另行发文通知,采购单位必须在确定的定点供应商处采购。
七、各县区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由各县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规定,并报市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八、本“目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在执行中如需修订或补充,由市政府办公室另行通知。
汉中市政府
2008年03月24日
附件:汉中市200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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