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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批转合肥市2007年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方案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合政秘[2008]3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4-08 | 生效日期:2008-04-08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审计局《合肥市2007年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方案》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00八年四月八日
合肥市2007年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方案
(合肥市审计局 二00八年四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以及《安徽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就开展对2007年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为契机,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心,以关注民生资金的管理使用为重点,以推动全市“大建设”又好又快发展为目的,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审计工作“二十字”方针,服务“三大推进”和合肥市现代化滨湖大城市建设。
二、审计范围和对象
(一)审计范围:对市本级2007年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必要时延伸审计上下年度和有关单位。
(二)审计对象:
1.市财政局执行2007年政府预算和其他财政收支管理情况。
2.市地税局2007年地方税收和政府性基金的征收管理及机关财务收支情况。
3.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2007年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4.市人事局、市法制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外办等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5.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6.政府投资的部分重点建设项目。
7.将2007年下半年市审计机关已经审计的部分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纳入本年度的预算执行审计总体项目中,并依法向市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三、审计内容和重点
(一)市本级预算执行审计
1.市财政按照市人代会批准的市级预算对各部门(单位)办理预算批复情况、预算执行中调整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2.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收入过程中的申报、减免、提退、核算、稽查等情况。
3.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4.预算超收收入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5.法定支出和重点支出情况。
6.政府债务情况。
7.财政部门按照经批准的年度预算拨付预算资金情况。
8.财政部门依照财政管理体制,拨付(补助)下级人民政府支出资金和结算情况。
9.财政部门对政府性基金、政府专项资金和实行专户管理的财政性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10.地税部门各项代征收入征收、解库以及税收代征代缴、委托代征手续费提取、使用情况。
11.地税部门2007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12.预备费使用、机动财力安排和预算结转情况。
13.其他需要依法审计的事项。
(二)有关预算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审计
1.检查部门执行财经纪律情况,评价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及部门内部控制的健全程度和效果。
2.部门预算内外资金、其他资金、政府性基金是否全部纳入部门预算。
3.有无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或者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是否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是否存在缓收、不收预算收入的行为;有无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4.部门取得的各项预算收入是否及时入账,有无将收入长期挂账而隐瞒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有无滞留、截留、挪用或者坐支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有无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账户或者过渡性账户,或者隐瞒、转移、截留、坐支、挪用政府非税收入款项,或者将政府非税收入款项存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是否按规定实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分离。
5.是否按规定申报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是否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有无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有无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6.是否按规定将部门预算细化到项目和单位;是否按照细化的预算及时向所属单位批复预算,有无随意调整预算项目、调增、调减预算金额或擅自改变预算资金用途等问题;有无违反规定,无预算、超预算或超预算级次向非预算单位拨款;有无虚增、虚减预算收支的行为。
7.国有资产尤其是固定资产价值的确定是否真实、合法,有无利用不实或虚假资料,虚减或虚增国有资产价值;国有资产是否全部纳入单位的法定统一账户,是否做到账实相符;国有资产的转让、报废等处置行为是否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核算是否合规。
8.检查部门管理专项资金(基金)的二次分配行为是否公平公正、规范合理;是否按预算、按项目和有关财政制度的规定使用资金,有无超范围和标准,挤占挪用事业费和专项资金的问题;有无因项目安排不合理、不科学,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问题;有无因资金使用不当,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问题;有无因预算安排、资金拨付与项目进度相脱节,造成资金滞留,影响资金使用效益的问题。
9.部门与所属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不合规、不合法的资金往来,有无存在所属单位为部门隐瞒应上缴的预算收入和应上缴政府非税收入的情况;有无将不合理的支出转移给所属单位等。
10.是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有无自行采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设备、工程、服务等行为。
11.检查各部门及所属单位是否严格执行税法有关规定,自觉履行纳税申报及代扣代缴义务。
12.其他需要依法审计的事项。
(三)重点建设项目、重点专项资金的审计
1.检查重点建设项目、重点专项资金的设立使用,是否符合“工业立市”、“三大推进”、民生工程等相关规定。
2.能否按规定编制规范的项目(工程)预算,有无虚编虚报概算、预算,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擅自改变项目,随意追加经费等现象。
3.有无滞留、挤占、挪用工程资金和专项资金,以及违规投资和拆借等问题。
4.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
5.能否按规定及时移交资产和实行工程决算,以及工程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情况。
6.重大项目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情况。
7.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应该审计的其他情况。
四、审计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审计程序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及有关规定确定的审计程序办理。
(二)时间安排
2008年2月底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2008年3月至5月,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并提交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审计工作结束后,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审计结果,并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整个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必须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市本级2007年财政决算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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