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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报2010年部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预算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资便字[2010]55号 | 发文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 |
发文日期:2010-04-19 | 生效日期:2010-04-19 |
部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2010年部属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财政拨款(车辆购置税支出、航标事业发展支出)、政府性基金(港口建设费、船舶港务费)购置资产预算编制工作,按照《关于做好2010年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的通知》(交财发[2009]269号)、《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财发[2010]123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报要求
(一)各单位应按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填报有关基础信息,单位项目名称、项目编码、单位代码、编制人数要与部门预算中填报的一致。项目支出要按具体项目填报。
(二)各单位要如实填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情况表》,真实反映资产存量情况,要详细说明存量资产的状况。车辆按公务车辆、业务车辆分别填报。2010年部门预算已批复购置数按部《关于转复2010年部门预算的通知》(交财发[2010]168号)的资产购置批复数填报。
(三)各单位的财务管理部门要与资产管理部门、业务管理部门积极沟通协商,在认真测算、审核的基础上,按照表中列示的资金来源,填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表》,并说明拟购置资产的必要性及拟购置资产的种类、型号、金额及用途。
二、购置要求
(一)各单位要本着实事求是、节约、先报废再购置的原则,按照先大型设备、后业务车辆、最后公务车辆的顺序进行购置。要按国家规定的购置标准购置车辆,不得超标准。车辆购置支出不得超过2009年调减三项经费预算后的规模。
(二)各单位应按批复的资产购置预算购置资产,无资产购置预算不得购置资产。
(三)各单位购置资产应符合政府采购的规定。
三、报送要求
请各单位于5月15日前将2010年资产购置预算电子、纸质报表及编报说明报部财务司(资产处)。如逾期未报,视为不申请追加资产购置预算。
请各单位在交通财会网上查询、打印《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情况表》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表》。
交通运输部
2010年4月19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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