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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畲族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浙财行[2010]1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10-04-12 生效日期:2010-04-12
 

各市、县(市)财政局、民宗局(宁波不发):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73号)精神,省财政设立浙江省畲族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畲族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畲族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对浙江省畲族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73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浙江省畲族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每年由省财政统筹安排。

  第三条 管理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注重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二)坚持保护与开发并重,着力打造畲族文化精品;
  (三)坚持绩效优先,专款专用。

  第四条 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我省畲族文化建设、加强畲族重点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抢救、精品创作、文化活动、人才培养等。具体范围为:
  (一)畲族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研究和展示;
  (二)优秀传统畲族文化保护和特色品牌打造;
  (三)畲族传统文化节日和文化活动补助;
  (四)畲族特需用品研发;
  (五)畲族图书、音像制品制作出版发行;
  (六)畲族传统文化艺术体育及医药项目发掘、整理、传承和推广;
  (七)其他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原则的项目。

  第五条 申报程序和时间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民族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单位直接向省民宗委、省财政厅提出申请。
  (二)各市、县(市)民族和财政部门按规定对所申报的项目进行联审,提出意见并联合行文上报省民宗委、省财政厅。
  (三)各级民族和财政部门、省级单位向省民宗委、省财政厅申请截止日为每年6月30日,逾期不再受理。各市、县(市)所在地的单位或个人申报截止日由当地民族和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六条 申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浙江省畲族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格式见附件);
  (三)项目实施方案及年度计划,项目总投资及资金落实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七条 审核和资金拨付
  (一)省民宗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自管理职责进行认真审核,提出安排意见;
  (二)对于确定的补助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民宗委按财政隶属关系下达资金文件,将资金拨付到市、县财政局和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县(市)财政部门在收到文件后,应按规定及时将经费拨付到各用款单位或个人。
  (三)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收到财政补助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并专款专用。

  第八条 监督检查
  (一)各有关单位或个人,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不得转移或挪作他用。经批准的项目预算,原则上不作调整或变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应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程序报省民宗委、省财政厅审批。
  (二)各级民族、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
  (三)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同时在3年内取消该单位或个人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绩效评价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各市、县(市)民族工作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每年对辖区内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报告上报省民宗委和省财政厅。省民宗委、省财政厅将对各市、县(市)绩效评价情况进行抽查,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财政厅
省民宗委
2010年4月12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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