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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2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汇发[2010]16号 | 发文机关:农业部 | |
发文日期:2010-04-13 | 生效日期:2010-04-13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1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9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0年4月13日
附件一: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1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9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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