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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6号--关于滞报金执行有关问题 |
内容分类: 贸易,商业与海关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6号 | 发文机关:环境保护部 | |
发文日期:2010-04-21 | 生效日期:2010-04-21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有关规定,滞报金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现就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因完税价格调整等原因需补征滞报金的,滞报金金额应当按照调整后的完税价格重新计算,补征金额不足人民币50元的,免予征收。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201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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