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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6号--关于滞报金执行有关问题

  内容分类: 贸易,商业与海关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6号 发文机关:环境保护部
  发文日期:2010-04-21 生效日期:2010-04-2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有关规定,滞报金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现就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因完税价格调整等原因需补征滞报金的,滞报金金额应当按照调整后的完税价格重新计算,补征金额不足人民币50元的,免予征收。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2010年4月21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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