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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意见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酉阳府发[2008]2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4-01 | 生效日期:2008-01-01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理顺县与乡镇政府间的财力分配关系,确保乡镇政府、村级组织正常运转,充分调动乡镇政府当家理财的积极性,建立规范的财政运行机制,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就新一轮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执行激励发展、分类管理的财政体制政策,本着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县与乡镇财权事权范围,严格核定收支(补助)基数,建立激励补助机制,实行资金集中管理。
二、根据乡镇收入规模和财力水平划分乡镇财政类别
1.一类乡镇。地方政府组织财政收入规模达到200万元以上,财政供养人员人均财力20000元以上的4个乡镇(以下简称一类):钟多镇、龙潭镇、酉酬镇、江丰乡。
2.二类乡镇。地方政府组织财政收入规模达到50万元以上,财政供养人员人均财力16000元以上的21个乡镇(以下简称二类):麻旺镇、大溪镇、兴隆镇、黑水镇、苍岭镇、龚滩镇、丁市镇、小河镇、李溪镇、铜鼓乡、板溪乡、庙溪乡、双泉乡、浪坪乡、板桥乡、两罾乡、官清乡、后坪乡、天馆乡、宜居乡、南腰界乡。
3.三类乡镇。地方政府组织财政收入规模在50万元以下,财政供养人员人均财力16000元以下的14个乡镇(以下简称三类):泔溪镇、后溪镇、涂市乡、车田乡、腴地乡、偏柏乡、五福乡、毛坝乡、花田乡、可大乡、木叶乡、清泉乡、楠木乡、万木乡。
在以后年度执行中,乡镇财政收入规模和人均财力水平达到相应类别标准的,相应进行调整。
三、划分乡镇财政收支范围
(一)收入范围
1.一类乡镇
(1)中央收入:增值税75%、消费税100%、所得税60%,如税收政策调整则相应调整。中央收入纳入乡镇财政工作考核,不作为乡镇收入基数。
(2)县乡共享收入:增值税25%和营业税实行县乡共享,县级50%、乡镇级50%。
(3)乡镇固定收入:乡镇属工商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资源税、筵席税、烟叶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所得税40%);耕地占用税、契税;非税收入(国有资产经营收益、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基金收入、其他收入)。
(4)除钟多镇以外的一类乡镇辖区范围内县属企业实现的税收属乡镇收入,新开征税种和提高税率增加的财政收入属县级及县级以上收入。对乡镇新办企业和新实施的重点建设项目入库税收,按照“谁牵头谁引进谁受益”原则办理。属乡镇新办新建的企业税收属乡镇,属县上组织新办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实现的税收按县、乡镇各50%进行分解。
(5)因国家政策停征或减免的收入,根据上级补助政策相应调整收入基数。
2.二、三类乡镇
(1)中央收入:增值税75%、消费税100%、所得税60%,如税收政策调整则相应调整。中央收入纳入乡镇财政工作考核,不作为乡镇收入基数。
(2)乡镇固定收入:乡镇属工商税(增值税25%、营业税、烟叶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资源税、筵席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所得税40%);耕地占用税、契税;非税收入(国有资产经营收益、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基金收入、其他收入)。
(3)对乡镇新办企业和新实施重点建设项目入库的税收,按照“谁牵头谁引进谁受益”原则办理。属乡镇新办新建企业实现的税收属乡镇,属县上组织新办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实现的税收按县与乡镇各50%进行分解。新开征税种和提高税率增加的财政收入属县级及县级以上收入。
(4)因国家政策停征或减免的收入,根据相关政策相应调整收入基数。
钟多镇、龙潭镇、麻旺镇的国有土地收益列入县级收入,不作为乡镇收入基数。
(二)支出范围
乡镇财政支出范围为:承担乡镇机关工作所需经费及区域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所需资金。具体包括:乡镇党政群团、财政、农业、林业、畜牧、计生、文化、卫生、广播、民政、抚恤、医疗保险、安全、基金支出、其他支出。教育从2008年起统一上收县级管理。
四、确定乡镇财政收支基数
(一)收入基数的确定
1.地方财政收入
工商税收(不含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及非税收入,以2005年--2007年三年平均数×三年平均增长率计算确定(对特殊的非正常因素予以剔除)。
烟叶税以2005年--2007年三年平均数计算确定。
2.中央“两税”返还补助收入
中央“两税”返还补助收入,以2007年中央“两税”返还补助收入确定税收返还基数。
(二)支出基数的确定
1.人员经费
对全额预算单位人员经费基数的确定:以2007年财政决算人数,按人事档案工资标准计算确定。
对差额单位人员经费基数的确定:对卫生院以2007年人事部门核定的年底实有人数为基数,按2007年底人事档案工资的49%包干补助确定支出基数。对广播站以2007年包干基数确定。对差额单位实行增人增资自负,减人不减基数的政策。
住房公积金以人事部门认定的在职职工2007年底平均基础工资为基数,全额单位按7%的比例确定,差额单位按全额单位比例的60%确定。
2.职工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费以财政承担的在编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和按政策应享受医疗保险的其他人员为基数,按职工基本工资的6%计算,补充医疗费按基本工资的1%计算确定。
3.公用经费
全额拨款单位(不含教育)按实有在岗人数年人均2500元的标准确定支出基数。会议费(包括乡镇党代会、人代会以及乡镇其他会议),一类乡镇按30000元,二、三类乡镇按20000元的标准确定。设备购置维修费按一类乡镇30000元,二类乡镇20000元,三类乡镇15000元的标准确定。小车经费按一类乡镇40000元,二类乡镇30000元,三类乡镇20000元确定。接待费按各乡镇办公费的10%确定。
4.村级补助支出
村委会公用经费补助(含村级报刊经费以及村级办公运转支出补助)。按每村3000元的标准确定。
村组“一事一议”补助。按每村5000元的标准确定。
村组干部报酬。村四职干部(含村支部书记、村长、村文书、村计生助理员)报酬按3000元/人年的标准确定;村民兵连长、村妇代会主任、村团支部书记、村民小组组长报酬按300元/人年的标准确定。
5.专项支出
公共环卫补助支出。按一类乡镇40000元、二类乡镇30000元、三类乡镇20000元的标准确定。
通乡道路养护支出。按每公里500元的标准确定支出基数。
农民直补工作经费。按一类乡镇30000元,二类乡镇20000元,三类乡镇10000元的标准确定。
畜牧防疫经费。按一类乡镇30000元,二类乡镇20000元,三类乡镇10000元的标准确定。
安全稳定支出。按一类乡镇30000元,二、三类乡镇20000元的标准确定。
计划生育事业支出。以乡镇当年实现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60%的比例补助乡镇,专项用于计划生育支出。此项支出不纳入支出基数,根据当年征收情况年终统一结算。
基层党建工作专项经费。按一类乡镇15000元,二、三类乡镇10000元的标准确定。
五、确定乡镇财政补贴(上解)基数
(一)对支出大于收入的,按支出缺口实行定额补贴;收入大于支出的,实行定额上解。地方财政收入超收由乡镇全额留用,超收收入必须首先用于弥补工资性等刚性支出缺口和消化债务及乡镇事业发展。
(二)一类乡镇,因非政策性因素短收形成的财力缺口以及各种新增支出,一律由各乡镇自行承担。教育支出以2007年为基数,纳入支出基数,超基数部分由县财政全额承担。
(三)二类乡镇,当年新增工资性支出县财政承担70%、乡镇承担30%;因非政策性因素短收形成的财力缺口以及其他新增支出由乡镇自行承担。
(四)三类乡镇,当年新增工资性支出由县财政全额承担;因非政策性因素短收形成的财力缺口以及其他新增支出缺口由乡镇自行承担。
(五)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农业税免征补助全额补助到乡镇。民族地区转移支付根据增值税完成实绩,按环比增量计算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六)对乡镇当年新增重点项目及重点企业实现的税收,根据当年收入完成情况,调整乡镇收支基数及定额补贴(上解)基数。
六、奖励激励措施
(一)烟叶税按当年县政府下达各乡镇的指令性计划收购数量和收购均价为基数,完成基数的乡镇按10000担以上(含10000担)的乡镇奖励50000元,8000-10000担(含8000担,不含10000担)的乡镇奖励30000元,6000-8000担(含6000担,不含8000担)的乡镇奖励20000元,6000担以下(不含6000担)的乡镇奖励10000元。
(二)在当年乡镇组织的收入实现超收的前提下,对增值税(25%部分)比上年增长的部分,按20%给予奖励。企业所得税(40%部分)比上年增长的部分,按30%给予奖励。
奖励资金年终经核实后,于次年予以兑现。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各乡镇消化政府性债务和弥补公用经费不足。对乡镇挤占县级及其他乡镇财政收入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扣减当年全部奖励资金,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七、政策保障措施
(一)严格预算管理。各乡镇必须进一步增强预算观念,按照《预算法》的规定编制和执行财政预算,按照全口径预算管理的要求,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加大非税收入管理力度,切实加强预算支出管理,严格预算约束,努力提高支出质量,维护预算的严肃性。
(二)深化乡财县管改革。一是完善乡镇财政预决算制度,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按照“公共预算、综合预算、收支平衡”的要求,科学编制乡镇财政综合预算;二是完善片区财政资金结算中心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质量。三是严肃财经纪律,严禁资金多头开户、分散管理,更不允许私设小金库,一经发现全额没收,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四是各乡镇要自觉接受人大的依法监督和民主监督及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逐步建立公开透明的公共财政管理机制。
(三)加强财政收入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财政税收工作的领导,积极培植财源,确保乡镇财政收入稳定增长。要积极协助税务部门抓好收入征管,严禁各种混级入库的行为。
(四)加强财政资金调度管理。一是完善工资统发制度。全额预算单位职工工资实行县级统发。二是严格兑现财政结算政策。凡年终结算县级欠乡镇的资金,在次年6月底前逐月调度给乡镇;乡镇欠县级的,在次年逐月扣回。三是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返还政策。对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再实行单项返还,由县财政统筹安排资金调度。
(五)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严格执行《酉阳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各项资金管理办法,坚持专款专用,杜绝挤占、挪用、随意调整项目资金的行为。对违规违纪使用专项资金的乡镇,除追回资金外并相应扣减下年的专项补助预算。
(六)努力防范和化解乡镇债务风险。加大债务清理力度,摸清乡镇债务的来源、用途和现状,区别不同债务情况,明确债务人,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处理和消化。除经县政府批准外,一律不得举借新债。设立乡镇偿债准备金账户,县财政在年终结算时,对乡镇超收分成收入根据乡镇实际情况按10%-50%的比例划入乡镇偿债准备金帐户,专项用于偿还债务。
八、本办法从2008年起执行,一定三年,先试行一年。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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