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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3-26 生效日期:2008-03-26
 

各县人民政府,城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宁政发[2008]5号)文件要求,2008年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为了全面、认真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圆满完成这次普查任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主要目的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大型的国情国力调查。通过普查,全面调查了解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市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我市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认真搞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将为我市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城市化、农业现代化和旅游特色化,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为各级党委、政府科学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优化经济结构,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都具有重大意义。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全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

  四、普查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经济内容杂、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中卫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专门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其中,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有市发改委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市质监局负责协调;涉及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的事项,由市监察局负责协调处理。其他各部门负责协调本系统与经济普查相关的各项工作。各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镇(乡)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五、普查的经费保障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精神,第二次全国普查所需经费,由自治区、市、县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级普查机构要节俭办事,精打细算,加强财务管理,保证普查工作顺利实施。

  六、普查的工作要求  1、各部门、单位都要抽调政治业务素质高,有吃苦耐劳和敬业精神,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和统计普查知识的人员参加普查工作。
  2、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实行领导负责制,一级对一级负责,建立健全督查制度,对每个阶段的普查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使各项工作高质量顺利进行。
  3、凡在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坚持依法普查,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可靠。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4、对干扰经济普查工作的,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对弄虚作假造成数据不实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理或通报批评。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5、各级普查机构要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经济普查的有关要求及重要意义,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中卫市政府
2008年0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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