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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国税函[2010]82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0-04-20 | 生效日期:2010-04-20 |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2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个体工商户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变更税务登记,涉及改变税务登记证内容的应核发新的税务登记证并收取工本费。
二、为避免个体工商户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代码与现行个体工商户办理第二、第三家税务登记代码重复,税务登记代码统一变更为其个人身份证号码加80起两位顺序码,长度为17位和20位两类。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1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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