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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穗府办[2010]3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10-04-18 生效日期:2010-04-18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府办公厅《关于停止、降低、改变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穗府办[2004]57号),规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停止收取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费等4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渔港货物港务费等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费等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将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等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定率收费改为定额收费。自2004年以来,国家、省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取消和停止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鉴于穗府办[2004]57号文中的大部分收费项目已被国家、省的相关政策文件取消或停止执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执收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国家、省已取消和停止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我市继续停止执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收的已生产药品登记费、国土房管部门执收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林业部门执收的林权证工本费、水利部门执收的占用农业灌溉及设施补偿费以及保密部门执收的保密表包装材料费等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农业部门执收的渔港货物港务费仍按每吨0.1元执行。

  三、水利部门执收的过闸费仍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穗府办[2004]57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4月18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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