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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3?14”事件受损恢复生产经营秩序有关优惠政策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藏政发[2008]3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3-28 生效日期:2008-03-01
 

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工商局、交通厅、民政厅、劳动保障厅、商务厅、人行拉萨中心支行:
  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工商局、交通厅、民政厅、劳动保障厅、商务厅、人行拉萨中心支行《关于扶持“3?14”事件受损恢复生产经营秩序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藏自治区政府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扶持“3?14”事件受损恢复生产经营秩序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自治区财政厅 国税局 发展改革委 国资委
工商局 交通厅 民政厅 劳动保障厅
商务厅 人行拉萨中心支行)

  为确保拉萨市在“3?14”事件后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对拉萨市“3?14”事件中的受损商户恢复生产经营秩序实施优惠政策。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收优惠及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
  (一)税收优惠政策
  1.对受损商户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对受损商户缴纳的增值税全部返还。
  3.对受损商户免征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出租车司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年,即2008年3月1日至2010年2月28日。
  (二)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1.对全区起讫一端在拉萨的班线客车、拉萨市内中巴车及车辆所在地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地在拉萨的货运车辆,在现行的长途客车20元/座.月、市内中巴5元/座.月和货运车辆25元/吨.月的基础上减半征收公路客、货运附加费。
  2.对全区起讫一端在拉萨的班线客车、拉萨市内中巴车及车辆所在地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地在拉萨的货运车辆,在现行的长途客车4元/座.月、市内中巴2元/座.月和货运车辆12元/吨.月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运输管理费。
  3.对新登记注册的、补办相关手续的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费和工本费,私营企业免收工本费和变更费。
  4.对受损商户免收工商管理费、验照费、换照费和变更登记费。
  5.免收受损商户补办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6.2007年度的企业年度检验时间由原来的2008年3月1日至6月30日调整为2008年3月1日至8月31日。
  上述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执行期限为2年,即2008年3月1日至2010年2月28日。

  二、关于受损商户恢复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贷款贴息的政策
  (一)在自治区和拉萨市工商部门注册的受损商户,“3?14”事件之前在区内商业银行有生产经营资金贷款的,且贷款余额部分在100万元以内的,由自治区财政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为1年,即2008年3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
  (二)受损商户为恢复生产经营秩序在区内商业银行取得生产经营资金贷款的,由自治区财政在100万元贷款额度以内实行全额贴息。贴息期限为3年,即2008年3月1日至2011年2月28日。

  三、关于受损商户经营用房租金的减免政策
  对受损商户租用生产经营用房需缴纳的租金,由自治区财政在3年内按其实际缴纳的租金给予补助。其中:2008年补助90%,2009年补助70%,2010年补助50%。

  四、关于受损商户社会救助方面的政策
  对受损商户给予生活救助。暂无居住条件的受损商户,可到拉萨市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其余生活困难的受损商户,按拉萨市现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救助。
  上述社会救助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年,即2008年3月1日至2010年2月28日。

  五、关于受损商户再就业和医疗保险方面的政策
  (一)对受损商户及因受损而暂时失业的人员,按照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失业救助。
  (二)对“3?14”事件中的受害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全额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的,由自治区民政厅实施全额医疗救助。

  六、其他事宜
  (一)本《通知》所指受损商户,是指在“3?14”事件中被打、砸、抢、烧的旅店业、饮食业、商业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受损商户需经主管工商部门和主管税务部门共同认定,并出具受损商户确认书。
  (二)本《通知》所列优惠政策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三)本《通知》所列优惠政策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对在“3?14”事件中被打、砸、抢、烧的受损商户恢复正常生产秩序实行政策优惠,是自治区党委、政府为促进我区和谐稳定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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