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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延长国道108线德阳段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期限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川交发[2008]1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3-27 | 生效日期:2008-03-27 |
德阳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国道108线德阳段延长试收费期限的请示》(德交[2008]3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国道108线德阳段公路,全长69.26公里,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川交公路[2002]107号、川交公路[2003]214号和川交发[2005]77号文批准,一期工程于2002年6月起先行试收费,全段于2005年9月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鉴于成绵高速公路白马至磨家段路面改造实施交通管制后,大量车辆分流由国道108线行驶,黄许至罗江段道路损害严重。加之该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等手续尚未办理,不能按期转正等情况,经研究,同意该项目试收费期延长至2008年12月31日止。但不得再次延长试收费期。
二、请你市尽快办理工程竣工和通行费收支审计等转正手续,同时加大对路面的整治和维修力度,确保车辆正常的通行。
三、试收费延长期间,其车辆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仍按川交发[2005]77号文执行。
此复。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8年0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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