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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对京津新城东山自来水厂和空港物流加工区水务有限公司的用水征收水资源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津价商[2008]7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4-02 | 生效日期:2008-04-01 |
市水利局、市自来水集团公司,京津新城东山自来水厂、空港物流加工区水务有限公司:
二、空港物流加工区水务有限公司的用水(源水)按每立方米0.15元缴纳水资源费,由自来水集团公司负责征收。
三、水资源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水资源费标准核定后,要按规定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以上收取的水资源费专项用于南水北调基金。征收到的基金由市水利局汇集并上缴市财政局。
六、上述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天 津 市 财 政 局
二OO八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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