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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深府[2008]6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4-07 生效日期:2008-04-07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粤府〔2008〕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此次经济普查是继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后的一项重大市情市力调查,主要目的是全面调查了解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状况;了解我市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了解我市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全市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为全市重大经济决策提供翔实有力的基础数据和依据。

  由于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以来,我市经济总量、结构和产业布局发生了很大变化,因此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对研究制定我市国民经济发展战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和建设深圳国际化城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认真贯彻国家整体部署的同时,还要根据我市市情特点,认真制订切实有效的工作方案。通过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健全统计监测和预警、预报系统,发挥重要作用。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区、各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市区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此次经济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加强对此次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深圳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统计局邓平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罗烈杰、市发展改革局沈毅、市贸工局殷勇、市编办温颂明、市监察局张进传、市民政局祖玉琴、市财政局汤暑葵、市统计局李必祥、市国税局段光林、市地税局李林根、市工商局范鸣春、市质监局程学源、国家统计局深圳调查队李成辉等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统计局邓平兼任。

  普查过程中,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请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市质监局负责协调;涉及我市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市监察局负责协调处理。市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各区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区普查工作。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重视和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社区和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各区要建立普查工作责任制,制订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对普查各阶段实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确保普查结果真实、可靠。

  五、普查的工作要求

  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靠。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加强宣传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应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要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以及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六、普查经费保障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区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七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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