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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教育事业费管理规定》等6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深教规[2008]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4-03 生效日期:2008-04-03
 

各区教育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局直属各学校,局机关各有关处室: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的修改。现决定将以下6个规范性文件予以重新发布:
  一、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事业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深教计字〔1996〕3号);
  二、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教计字〔1999〕15号);
  三、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办学校收费管理规范》的通知(深教监字〔1997〕1号);
  四、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教基字〔1999〕26号);
  五、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切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负担的意见(深教基字〔2000〕1号);
  六、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资助义务教育阶段特困学生就学办法》的通知(深教基字〔2000〕2号)。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教育局
2008年4月3日

  附件1: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事业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教计字[1996]3号

  1996年1月12日

各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市属各学校(单位):

  为加强教育事业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深圳市教育事业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深圳市教育事业费管理规定

  为了实现教育事业费管理的合理化和科学化,更好地依法理财,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年度经费预算的编报
  每年11月份各学校(单位)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结合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编报下一年度切实可行的经费预算。由教育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预算的可行性,并提出意见。审核后的经费预算经综合平衡汇总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

  二、年度内专项经费的追加
  各学校(单位)年度内需要临时追加专项经费的报告,除了特殊急需的项目由教育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单独直接报政府或财政部门特批外,其他一般性报告所列项目一律不追加教育专项经费。

  三、各类学校综合定额标准的制定
  每年年初,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参照上一年度经费执行情况和当年开支标准变动情况,分中学、小学、中专、特殊教育类,制定下一年度每生每年日常公用经费(主要用于公务、一般的教学设备维修、校舍小修、教学、实验用的低值易耗品、文艺、卫生、体育活动,第二课堂活动、团队活动、军训等支出)标准。

  四、财政部门年初对教育事业费的确定
  一般教育事业单位经费核定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规定标准执行。中学、小学、中专、特殊教育类工资按该校的年平均工资水平与编制人数确定(空编扣除房补),日常公用经费按市教育局下达的当年计划在校学生数计算确定,其他人员经费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规定标准执行。专项经费原则上切块给教育主管部门,由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安排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
  预算年度内中学、小学、中专、特殊教育类空编调入人员经费(除房补和政策性增资)均在财政核定的教育事业费中包干解决。
  空编工资原则上用于年度内调入人员工资、教师超课时补贴(送教育主管部门的人事部门备案)、教育主管部门的人事部门批准的编制内借聘人员工资方面的支出。
  财政部门安排给高等院校的教育事业费及全年拨款情况,抄送给市教育局备查。

  五、专项经费的核拨、使用与检查验收
  财政部门根据学校(单位)用款需要,按进度及时把专项经费拨给教育主管部门。凡经核定的项目,学校(单位)不得改变资金用途,确需更改资金用途的,必须专题报教育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同意方可更改。教育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专项资金追踪反馈制度。非政府采购项目用款学校(单位)必须按预算下达的项目填写《专项资金使用责任表》(一式三份)。3万元以上的项目需附合同或工程预算,经教育主管部门的财务部门综合审定核准拨付经费。政府采购项目按有关规定集中采购,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在事前、事中、事后进行必要的指导、监督、检查。专项经费项目完成后,用款学校(单位)须将财务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教育主管部门并接受检查验收,验收结果作为核销经费的依据。

  六、加强对教育事业费的管理
  各学校(单位)要认真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确保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对能坚持专款专用、勤俭节约、较好地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的学校(单位)给予表扬,并作为考评先进财务工作单位的主要条件之一。对计划不落实,花钱大手大脚、资金使用效益不高和财产管理措施不落实的学校(单位),要严肃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还要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各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2: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教计字〔1999〕15号

  1999年6月16日

各高校,各区教育局,市局直属各单位(学校):

  为加强我市教育统计管理,保证教育统计资料的系统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教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深圳市教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教育统计管理,保证教育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统计的任务是对教育事业发展及教育投资状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教育统计的内容包括学年初教育事业综合统计、教育经费统计、教育固定资产投资、专项修缮和教工住房统计等。教育统计的对象是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事业单位。

  第四条 教育统计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市教育局负责全市的教育统计工作,对全市教育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市教育局计财审计处具体负责日常统计调查、统计检查和统计分析工作,并对本局有关处室和各区教育局统计工作进行协调和管理。
  市教育局各有关处室按上级主管部门和市有关部门要求,具体负责所辖类型的统计调查、汇总、分析、报送工作;市教育局计财审计处负责各种报表的审查、综合并报市统计局。
  各区教育局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管理和协调本辖区的教育统计工作,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统计调查、统计报表审核、汇总、上报和统计检查、分析工作,将各类综合报表按规定时间报市教育局统一汇总。
  各级各类学校(单位)在市、区教育局的指导下,负责本学校(单位)的教育统计工作。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如实提供教育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五条 教育统计采用国家、省教育主管部门和市统计局制发的调查表。市教育局制发的教育系统内使用的教育统计调查表按法定程序报市统计局批准或备案,并统一编号。
  市教育系统内使用的教育统计调查表,由市教育局负责人批准制发,并报市统计局备案。

  第六条 市(区)教育局、各教育基层单位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所有统计数据必须经本部门、本单位统计负责人审核后方可报出。
  市(区)教育局、各教育基层单位统计负责人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提供的教育统计资料不得擅自修改。如认为统计资料不实,应责成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查证、核实。

  第七条 市(区)教育局、教育系统基层单位必须确定主管统计工作的负责人和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建立健全统计岗位责任制。
  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各级统计负责人要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真正负起领导责任,安排落实统计岗位,认真组织统计工作。支持统计人员按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责成统计人员按要求准时上报统计报表。
  各级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努力做好统计工作。
  各单位应在设备、经费等方面大力支持统计工作,为统计人员配备专用电脑,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使统计人员安心做好本职工作。同时,要不断加强业务知识培训和调研,组织统计人员学习外单位(外地)的先进经验,努力提高工作水平。
  市、区教育局必须在综合行政管理职能部门中设置统计岗位,至少要设置以统计工作为主的岗位。不能把统计职能随意放到下属单位。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具有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领导人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各学校(单位)不得随意更换统计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更换统计人员的,须报市或区教育局批准。

  第八条 市、区教育局应定期组织基层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学习统计法律法规,开展统计执法大检查,检查各单位、各部门和基层学校的统计执法情况,增强执法意识,同时加强统计人员思想教育,增强统计人员责任感,坚决杜绝统计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第九条 各级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在完成年度专题统计工作任务后,应及时登记统计台帐,撰写统计分析报告,按规定做好教育统计资料的清理归档工作并妥善保管。未经单位负责人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统计资料。

  附件3: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办学校收费管理规范》的通知

  深教监字[1997]1号

  1997年5月21日

  各区教育局,市教育局直属各中小学、幼儿园:

近年来,我市把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作为纠风专项治理的重点,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巩固治理成果,进一步探索标本兼治的有效途径,加强学校收费管理,使其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经反复调查研究,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公办学校收费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有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主管教育部门反映。

  附:深圳市公办学校收费管理规范

  一、规范收费的目的、要求
规范学校收费是为了保障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树立教育良好形象,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教育事业发展。为此,必须纠风肃纪,依法治教,杜绝违规收费,规范收费管理,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做到取信于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范。

  二、违规收费的种类
规范学校收费管理的主要依据是: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教监〔1995〕2号)、《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粤府〔1994〕66号)、《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2002年第116号令)。凡违反上列文件所规定的收费行为都属于违规收费,即"乱收费"。判定学校"乱收费"行为的政策界限有下列十项:
  (一)越权立项收费。
  学校收费(包括应收费、代收代管费)项目、标准的确定、调整,均由市教育局提出,经市物价局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行;其他部门和镇政府及学校、社团、个人都无权自行立项收费。凡未经合法审批机关审批立项的收费,均属"乱收费"。
(二)擅自恢复已取消项目的收费。
国家和市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继续按照这些项目收费。凡擅自恢复或变相按照明令取消的项目收费,均属"乱收费"。
(三)擅自分解项目,重复收费。
严禁将同一收费项目分解后重复收费。凡分解项目的重复收费,均属"乱收费"。
(四)擅自把职能任务转变为有偿服务。
学校必须按照法定的教学计划,保质保量按时上好每一堂课。凡把教学计划内的职能任务转移到课外进行有偿服务的收费,均属"乱收费"。
(五)擅自扩大收费范围。
学校必须严格按经审批、立项的收费项目收费。凡学校擅自超越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以及校外任何部门、个人向学生的乱摊派或搭车收费,均属"乱收费"。
(六)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学校收费中经审批立项的合法收费项目一般均有明确的收费标准界限。凡超越规定、擅自提高标准的学校收费,均属"乱收费"。
(七)擅自提前收费。
按照规定,中小学按学期收费,幼儿园按月度收费,不得擅自提前收费和没有计划的随时随意收费。凡擅自提前的收费,均属"乱收费"。
(八)违反证件管理规定。
按规定,所有学校收费均须办理《收费许可证》,公开悬挂并按《收费许可证》规定的项目、标准收费;学校收费经办人员须办理《收费员证》,并在执行收费时出示《收费员证》;学校收费必须安民告示,先书面通知家长,交费时如实填写《深圳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交费登记手册》并及时知会家长阅签名,接受监督。凡不出示、不申领、不及时换领以及涂改、伪造《收费许可证》的收费,或没有《收费员证》的其他人员收费,以及没有在《学生交费登记手册》上登记的收费,均属"乱收费"。
(九)违反入帐管理规定。
学校一切收费必须纳入学校帐户严格管理。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学校收费设立帐外帐自收自支,私设"小金库"。凡违反收费入帐管理规定的收费,均属"乱收费"。
(十)违反收费票据规定。
所有学校收费,均需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或规定使用的票据,即有统一编号和套印有"xxx财政局收费票据专用章"的票据。凡不给交费人开具票据和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规定使用的票据以及使用假发票的收费,均属"乱收费"。

  三、应收项目和标准限定
(一)规范应收费类的关键是严禁超标准收费。应收费的项目和标准,由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共同提出,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二)规范学校收费,必须坚决执行原国家教委的"五不准"规定(教监〔1995〕2号),各学校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严格遵守,落到实处。
(三)义务教育阶段坚持免试就近入学、不收学费、不招择校生的原则;学校不得巧立名目举办收取费用的"快班"、"重点班"、"提高班"、"超常班"。
(四)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严格遵守"三限"政策,即: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录取分数以当年市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招收择校生的人数应控制在全市公办高中当年招生计划指标的15%以内,各公办高中择校生数控制在本校招生计划指标的20%以内,公办高中各班学生额不得超过55人。择校费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改善学校的办学条件,一律不得挪作他用。

  四、代收项目的严格控制
(一)规范代收费类的关键是严格控制收费立项。学校为学生统一代收代管的费用,严格限定于经物价部门审定的项目。代收代管费的标准一般都经过核定;个别规定"按实计收"的代收代管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多退少补的原则。
(二)规范代收费立项的重点是严格控制收费性办班。初中和小学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教委的新课程教学计划,不准举办各种收费的补习班、补课班。为高中部分学生举办收费的补习班、补课班,必须经过市或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才能办理,而且要坚持自愿原则;并只允许在节假日、双休日举办,由学校统筹安排;周一至周五不允许安排收取费用的各种补课活动。
初中、小学和幼儿园在节假日和双休日期间,可根据家长要求和学生自愿,向市或区教育主管部门申报举办以素质教育为目的兴趣班。兴趣班的收费要合理,不得超过物价部门审定的标准。为避免造成学生的学业负担过重,在每个双休日内,每生参加兴趣班的时间限定在半天以内。
(三)经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和规定使用的教学课本、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增加;从1997年春季教材发行期开始,停止预收中小学教材书款;不准以行政手段强制学生购买和使用未经审定批准的习题集、测试手册、学科知识书刊杂志和文具用品;对社会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学校的乱摊派、乱罚款和"搭车收费",学校有权抵制,并通过教育行政部门提请政府纠风办和监察部门予以制止和纠正。不准把社会对学校的乱摊派转嫁到学生头上。
  (四)中小学、幼儿园校外教育活动等必要的临时性收费(如春游、秋游、组织看电影、游泳等)要以勤俭节约为本,坚持不盈利原则,并做出成本核算,定出合理标准,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收费情况记入《学生交费登记手册》中的"其它收费"栏目。

  五、赞助捐集资的基本原则
  教育赞助、捐资助学是国家政策允许的,应予以鼓励。捐资赞助是指单位、社团或学生家长、社会各界人士给学校或指定给某学校(园)捐资赠物。规范捐资赞助的关键是:不准与学位挂钩,不准与招生录取同时进行,坚持完全自愿、量力而为的原则。捐赠办法及其管理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集资办学属政府行为,必须由政府部门操作,任何学校(园)不得自行向社会、单位和个人发起集资办学的活动。

  六、违规收费的处罚规定
对于违规收费,除按《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和《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外,教育主管部门还将视其情节轻重扣减违规学校的非维持性财政拨款,并追究校长责任,给予通报或纪律处分;对具体责任者要取消其当年评选先进和晋升资格。在各项评估工作中对学校实行"一票否决"。

  附件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教基字[1999]26号

  1999年10月22日

各区教育局,市局直属各中小学:

  现将《深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深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和《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由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对儿童少年实施初等义务教育和初级中等义务教育的机构,都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教育局和镇教办是所辖范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主管机构。

  第一章 入 学

  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提供本辖区内学龄儿童少年就学的学位,并确定各中小学的服务区域,组织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免试就近入学。

  第五条 小学招收本服务区范围内年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初级中学接收本服务区范围内受完规定年限的小学教育的学生入学。非本服务区学生因特殊情况申请就读的,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学校应予以接收。

  第六条 能适应一般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小学或初级中学应予以招收;不能适应一般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进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第七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区教育局审核,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延缓入学期满,应立即入学。

  第八条 凡符合市政府规定借读条件的非本市户籍户口的适龄儿童少年,作为借读生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校予以接收。

  第九条 小学、初级中学不得拒收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或未达到规定的在校最高年龄的本市户籍户口(含蓝印户口、持深圳市人才居住证人员子女,下同)未成年学生,包括被司法机关免予起诉、免除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而复学的本市户籍户口未成年学生。

  第十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劝退和开除学生。

  第十一条 小学、初级中学均实行秋季始业制度。

  第二章 学 籍

  第十二条 由市、区教育局安排入学的小学、初级中学一年级新生(含借读生),学校应及时为其办理注册手续。学生办理注册手续后,本市户籍户口学生取得正式学籍,借读生取得临时学籍,学校应负责建立学籍档案资料,并发给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的学生证。

  第十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档案及学校资料包括:
  (一)《学生学籍表》;
  (二)《广东省小学(初中)学生学籍登记表(供录入计算机用)》;
  (三)《在校学生名册》;
  (四)《流动学生名册》;
  (五)《毕业生名册》;
  (六)《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统计表》(小学填"表一"和"表三";初中填"表二");
  (七)《学生异动情况登记表(供录入计算机用)》;
  (八)《学校综合情况登记表(供录入计算机用)》;
  (九)《广东省中学生德育考核表》(初中学校)。
  特殊教育学校按以上表册单独造表。
  所有表册由省教育厅统一样式,由市教育局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表册的填写要求及管理
  (一)《学生学籍表》:在学生入学时由学校统一建立,并按班级装订成《学籍册》。《学籍册》应有目录、《学生学籍表》及《学生异动情况登记表》,册中人数应与班上实有学生数完全相符;《学籍册》要按时填写有关内容;学生异动情况必须在册中作记录,辍学和死亡学生的学籍表放在册后保存,转出学生学籍表原件带走,复印件保留在册中,休学后复学的学生学籍资料应带入复学班级继续使用,复印件留在册中;《学籍册》由学校保存,学校不得擅自毁掉或重建学生档案及学籍材料。
  (二)《在校学生名册》:学生入学时由学校统一建立。其中小学一式两份,经区教育局(或镇教办)验印后,学校和区教育局(镇教办)各存一份;初中一式三份,经区教育局验印后,学校、镇教办、区教育局各存一份。异动情况必须在册中作记录,每学年送区教育局审核。《在校生名册》由学校保存,学校不得擅自毁掉或重建。
  (三)《流动生名册》:每学年一册,开学初建立。如有学生异动,应及时登记。区教育局(镇教办)每学年要对学校学生异动情况进行验核。
  (四)《毕业生名册》:在学年末建立,由学校保存。
  (五)《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统计表》:每年9月中旬由学校填报,经区教育局汇总后报市教育局。
  (六)《广东省小学(初中)学生学籍登记表》、《学校综合情况登记表》和《广东省小学(初中)学生异动情况登记表》由学校在开学初填写好,并用省教育厅提供的《学生学籍管理系统(软件)》(国家教育部编制)录入计算机,在开学一个月内传送到区教育局,区教育局汇总后传送到市教育局。市属学校直接送市教育局。录入时须在生源类别一项中根据学生的学籍类别注明"正式学籍"或"临时学籍"。

  第十五条 学校对取得学籍(含临时学籍,下同)的学生,统一编定学号、统编号。每位学生的统编号一经编定,前20位不作变更,直至该学段结束;学号应与学生所在班级编号保持一致;各类表册均以统编号为序。

  第十六条 学生学籍档案中的姓名不得任意改换;确需改换的,须持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资料和更改有效证明,向学校申请办理,学校统一在学期初到区教育局申请办理,市属学校到市教育局办理。

  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配备专责的学籍资料管理员,负责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工作,并配备学籍管理专用的电脑设备。

  第三章 转学、休学、复学

  第十八条 学生因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当理由确需转学的,向学校提出申请后,由学校按有关程序办理转入、转出手续,予以合理安置,并报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任何学校不得借故拒收转学生,不得收取规定以外的费用。
转学一般应在学期结束至新学期开学前办理。初三下学期不办理转学手续(非户籍户口学生回内地参加中考除外)。

  第十九条 学生转学要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申请;
  (二)在读学校向转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发出专用的《学生转学联系函》;
  (三)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具同意接收回函;
  (四)在读学校凭接收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意接收回函报当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开具转学证明,提供学籍资料,并将有关转学资料录入计算机;
  (五)转入学校凭转学证明和学籍资料接收学生。

  第二十条 学生转学后(含区内、外转入、转出),原转出学校的统编号不作变更,带入转入学校,转入学校根据原学籍资料重新建立学籍档案(原学籍保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需休学1个月以上的,须持区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证明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学校在报经区级以上教育局批准后可准其休学,并发给休学证书。休学时间超过3个月的,复学时学校可依据其实际学力程度,并征求其本人及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意见后,将其编入相应年级。
休学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样式、市教育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二条 每学期结束前,学校根据本学期内学生转学情况,填写《学生异动情况登记表》,并附上转学审批资料及转入地的接收回函,然后按行政管辖范围将相关资料报市教育局或区教育局备案。手续不完备的视为非正常流动生。

  第二十三条 各区教育局、市直属学校要在每学年结束前填写《学生异动情况登记表》,将本学年内学生转入、转出情况报市教育局。

  第四章 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完成每学年学习任务后一律随班升级,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或安排其留级。

  第二十五条 初级中学不得招收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复读生,包括已经获得初中毕业资格或读完初三课程无故不参加中考的学生。

  第二十六条 学习成绩优异、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经全面考核并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小学报镇以上、初级中学报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直属学校报市教育局),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

  第五章 考 勤

  第二十七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作息制度,按时到校上课。上课后才进课室(或现场)者作迟到处理;在下课前擅自离开课室(或现场)者作早退处理;凡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应请假或补办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课者作旷课处理。

  第二十八条 每班设立点名册,每节课(包括上课和课程表安排的自习、劳动等)均应由任课教师(或值日生)点名登记。学生考勤情况每周在班里公布一次,每月由学校公布一次。学期结束时,须将学生出勤情况记入学籍表,并填入学生手册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九条 学生请病、事假须有家长或医生证明。请假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批;请假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提出意见后报教导处审批;请假一周以上的由班主任和教导处提出意见后报校长审批。请假批准后,请假单应交教导处备案。
学生因急事或因病来不及请假者,应在回校后两天内持证明补办请假手续,过期不办者作旷课处理。

  第六章 学科成绩考核

  第三十条 学校应对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确保学生全面发展。对学科成绩进行考核时,应以国家或省颁发的各学科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为依据,并着重考核学生对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理解、掌握、运用和综合应用的能力。

  第三十一条 学科成绩考核分学期考试、学年考试、毕业考试。
学期或学年结束前,由学校组织学期或学年考试。学期考试只考本学期所学内容。学年考试考一年所学的主要内容,重点放在第二学期所学的内容。
小学不设毕业考试。初中毕业考试由学校组织,升学考试由市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
义务教育阶段取消除中考外的任何跨校性的统一试题、统一时间的考试。

  第三十二条 学期和学年考试科目的成绩采用等级制或百分制;考查科目的成绩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等。

  第三十三条 因病不能参加学期或学年考试的学生,可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提出申请,经班主任、教导处批准后,分别情况,准予免试部分或全部学科,或参加下一学期的补考。免试学科的学期或学年成绩,可根据学生的平时成绩评定。学科学年成绩评定不合格的学生,均由学校组织补考。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各方面的考核成绩,学校应分学期记入学籍表,并填入学生手册通知学生家长。

  第七章 奖 惩

  第三十五条 学生要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对思想品德好、学习好、身体好的学生,由学校授予"三好学生"称号。对某一方面成绩显著者,也应给予相应的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三好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学年结束时由学校正式授予称号,颁发奖状或证书,以资鼓励。三好学生的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七条 对违纪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和态度好坏,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

  第三十八条 奖励或惩罚学生,都须经学生评议、班主任提出并征求任课教师意见(惩罚学生还应听取家长意见)后,送教导处报校长审批。

  第三十九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应继续进行教育,不得歧视。处分满一个学期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学生,经过讨论和批准,可以撤销处分。撤销处分的决定应通知家长并予以公布,同时撤销原处分材料。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条 小学、初级中学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达到要求并修完规定课程和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不合格者应参加补考,经补考后仍有半数以上学科不合格者,给予结业;对虽未修完全部课程,但修业年限已满九年者,予以肄业。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后,由学校发给统一印制的经(市、区)教育局验印的《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小学学段不发毕业证书)。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情况均在《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上予以注明。

  第四十一条 《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全省统一格式,由市教育局印制。

  第四十二条 《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由学校填写盖章后送市或区教育行政部门(凭入学新生名册、三年流动生名册和毕业成绩册验印)。无市或区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无效。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我市此前所作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5: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切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负担的意见

  深教基字[2000]1号

  2000年2月17日

  各区教育局,市教育局直属各中小学:

  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是全社会普遍关心而又未能得到有效解决的问题。为了落实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教育部《关于在小学减轻学生过重负担的紧急通知》的精神及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义务教育阶段"减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减轻学生过重负担的八项要求
  (一)严格执行课程计划。
  课程计划是国家教育法令性文件,对义务教育阶段课程目标、任务、要求等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各学校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
  一是必须严格按照课程计划设置课程和课时,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不得挤占体育、音乐、美术等课程的课时,并用之于语文、数学、英语等课程的教学和复习。
  二是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实施各科教学,不得任意拔高要求、增大难度。
  三是严格按照规定的教学进度进行教学,不得随意加快进度,提前结束各年级和各学段的教学,以此来增加复习时间或进行超纲教学。
  (二)严格控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总量。
  学校应切实控制学生在校有计划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时间总量。小学生每天不超过6小时,初中学生每天不超过8小时;确保学生每天有1小时以上的体育锻炼时间。早读课由学生自愿参加,不列入考勤。
学校要严格制度管理,加强教学检查。上午不得过早上课,不得拖延课堂教学时间、推迟放学时间和占用学生文体活动时间及课余时间给学生补课。
  (三)严格控制学生的课外作业量。
  小学一、二年级不留家庭作业,其他年级每日课外作业量不超过1小时;初中各年级不超过1.5小时(以上均按中等程度学生完成作业的时间计算)。不得以增加作业量的方式惩罚学生,坚决杜绝机械性、重复性作业和大量抄写的作业。学校和班主任负责调节控制学生每日的课外作业总量。
初中、小学学生每天睡眠时间均不少于9小时。小学生晚上21:30、初中生晚上22:00仍未能完成当天作业的,经家长签字,未完成的作业可以不做,学校不得视为拖欠作业。
  (四)严格控制学生用书。
  小学开设的语文、数学、思想品德、英语、音乐、美术、社会、自然课程,每门课只准使用一种经审查通过并列入教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信息技术课、法制教育、卫生与健康教育专题课,可选用经省教育厅或市教育局审查通过的教材。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及学校不得组织编写和要求学生统一购买各种名目的复习资料、学习辅导资料。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坚决抵制其它单位和个人向学生推销教材以外的任何学习资料。各学校还要严格规范各年级各学科的作业种类,减少学生书包中作业本的数量。
  (五)严格控制考试次数,改进评价方法。
  小学阶段除语文、数学、英语可组织学期或学年书面考试外,其它课程一律不组织书面考试。初中阶段除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外,禁止任何形式的跨校统考或统测、统练。各学科的单元测试要依据教学大纲着重考察基础知识和基本能力,并要严格控制测试的次数和密度。
  改革考试内容和方法。小学生所有学科学业成绩评定取消百分制,实行等级制;中学部分学科实行开卷考试,重视实验操作能力考查。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单纯以学科考试成绩或升学率高低作为评价学校和教师的唯一标准,更不得给学校、教学班和教师下达学生考试成绩或升学率的指标,不得以此排列学校、班级和教师的名次。学校和教师也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和按考试成绩公开排队。
  (六)禁止占用节假日给学生补课。
  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利用节假日、双休日开展与课程教学相关的教学活动,不得给学生集体上课。对少数学习确有困难的学生允许补课,但不得收费。
  严禁学校和教师有偿办班、补课,学校不得出租场地和教室给社会机构和个人举办文化课补习班。未经市教育局批准,任何社会培训机构和个人不得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文化补习班。
  (七)禁止组织学生参加各种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学科竞赛。
  学校应合理控制和调节校内学科竞赛的次数和频率,每次参加竞赛的学生不宜过多。除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学科竞赛外,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任何单位、团体组织的学科竞赛。
  (八)禁止举办各种形式的"奥校班"、"提高班"、"超常班"。
  各区、学校及其它社会培训机构和个人一律不准以任何名义或形式开办学科奥林匹克学校(班)或"提高班"、"超常班",凡已开办的,应立即撤销,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各小学、初中不得设重点班、快慢班。需开设教育教学改革试验班、特长班的,必须经市教育局批准,并不得在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外加收费用。原则上不得举办学科实验班。社会培训机构利用节假日或双休日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艺术、科普等非文化课培训班,必须报登记机关审批。

  二、减轻学生过重负担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检查监督,建立责任制。
  市成立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负担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教育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副局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有关处室领导和各区教育局长组成。各区教育局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和落实归口管理部门。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落实"减负"工作,把其列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每学年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进行"减负"工作执行情况专项检查,要象抓治乱收费那样抓好"减负"工作。今后,对违反规定加重学生负担的违纪事件,发现一宗,处理一宗,绝不姑息。把"减负"规定列入等级督导评估的相关指标。对违反本《意见》的单位及学校,在等级评估、办学效益评估中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取消参评先进单位和文明学校的资格,并予通报批评和限期改正,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二)深化招生考试制度改革。
  小学和初中招生全面实行就近入学,小学升初中不举行或变相举行任何形式的书面考试。
初中生毕业和升学考试实行"两试"分离。毕业考试由各中学根据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命题,自行组织考试;升学考试不出超纲题,不出偏题、怪题,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实施。
  (三)规范学生用书、用具等管理。
  全市中小学生专题教育、学科竞赛活动和学生用书、电子音像制品、学具及学生用品的归口由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统一管理。未经市教育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中小学生推荐学生用书、电子音像制品、学具及学生用品。
  (四)加强教学管理,优化中小学课堂教学。
  在中小学"减负"工作中,既要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又要提高课堂教学的质量。减轻学生的负担不仅不能以降低教学质量为代价,而且要成为提高教学质量,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大力加强师德建设。学校和教师应大力加强教学管理和研究,深入开展教学改革与实验,优化课堂教学,提高课堂教学效率,精心布置学生书面作业,逐步加大活动性、实践性作业的比重,大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健全教师培训机制,提高教师素质。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切实抓好在职教师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全体教师要树立终生学习观念,自觉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提高专业水平,优化教学手段和方法,科学地运用现代教学技术,提高教学质量。
  (六)加强"减负"宣传,形成共管合力。
  加大"减负"工作重要性的宣传力度,积极宣传"减负"工作做得好的老师和单位。充分利用家长学校,加强对学生家长的引导工作,以取得家长对"减负"工作的支持和配合。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共同转变教育观念,形成对"减负"工作的共识,确保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负担工作收到实效。
各区教育局、各直属中小学校要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和本《意见》的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

附件6: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资助义务教育阶段特困学生就学办法》的通知

深教基字[2000]2号

2000年3月8日

各区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市直属中小学:

  根据《关于解决特困家庭子女就学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市长工作会议纪要(28)]精神,我们制定了《深圳市资助义务教育阶段特困学生就学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深圳市资助义务教育阶段特困学生就学办法

  为体现国家对生活特别困难学生的关心和爱护,依法保障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帮助特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关于解决特困家庭子女就学有关问题的市长工作会议纪要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 资助对象和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为特困学生,可申请资助:
  (一)每学期注册时,享受我市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证金救济的困难户子女;
  (二)每学期注册前六个月内领取了市、区民政部门临时救济金的特殊困难户子女。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请资助:
  (一)就读非本市中小学校的学生;
  (二)就读民办高收费学校的学生。

  二、 资助项目
  特困学生免交义务教育阶段杂费和经物价部门核定的学生服费(以下简称两费)。

  三、 资金来源
  特困学生免交的两费,由市区两级财政予以补贴。

  四、 资助办法及程序
  (一)特困学生在每学期缴费注册时,出具深圳民政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临时救济证明》,由所在学校审核登记后,给予免收两费。
  (二)区属学校在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将特困学生名单及《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临时救济证明》复印件和免收金额报区教育局汇总后报市教育局;市直属中小学直接将上述材料报市教育局。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核实后,将该项费用划拨学校。

  五、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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