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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备忘录第7号》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3-25 | 生效日期:2008-03-25 |
附: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备忘录第7号
特别提示:本备忘录不是对有关法律、法规、准则、规章和规则的补充解释,仅为上市公司做好新旧会计准则衔接工作提供必要的参考。
针对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过程中提出的部分问题进行集体研究,形成以下会计监管意见,请各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参照执行。如有任何疑问,请与我们联系。联系电话:0755-25918135,联系邮箱:jfxiao@szse.cn,也可以登陆深交所网站"上市公司业务专区"的网上论坛进行讨论。
上市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其他资本公积)。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前,上述计入其他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变动部分,暂不得用于转增股份。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资产,其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收益,暂不得用于利润分配。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8年0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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