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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统计基础建设的决定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4-01 生效日期:2008-04-01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发挥统计在国民经济管理和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为我市推进“三化”,构建“四新”,实现率先崛起,争做自治区东部经济社会发展的排头兵,努力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的新通辽提供优质服务,现就切实加强我市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做出如下决定: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统计工作是评价经济社会发展、反映民生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实施科学管理和科学决策的基础性工作。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事关统计工作的全局,决定着统计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直接关系到各级党委和政府宏观管理和决策的科学性。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统计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将越来越重要。但是目前统计工作还不能很好地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基层基础统计工作比较薄弱;统计调查任务与工作条件的矛盾日益突出;统计执法力度不够,调查体系不够灵活;信息技术装备水平不高,统计信息网络和数据处理平台不健全;违反《统计法》的现象时有发生。
  各旗县市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统计工作在我市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通辽进程中的重要性,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切实加强对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建立健全基层统计机构,充实基层统计人员,完善基层统计网络体系。

  二、切实强化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关心、支持统计改革和建设工作,在人员、经费和办公条件上给予必要的保证。周期性普查所需经费应列入普查实施年份本级财政预算,常规性统计调查所需经费应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对其他增加的临时一次性专项调查,其所需经费旗县市区财政应予以适当追加;要重视统计队伍建设,根据统计工作需要调整和充实统计人员;要制定相关政策,在统计技术处理及办公环境改善上予以大力支持。
  (二)以“六个到位”为标准,加强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及街道办事处统计工作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基层基础统计工作完善调查队管理体制的意见》(内政发[2007]44号)(以下简称《意见》)文件精神,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六个到位”的基本要求,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的方针,保证正常的统计经费和各项普查经费的落实,切实帮助统计部门和乡级统计人员不断改善工作条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的能源统计工作。各旗县市区统计局要切实加强能源统计工作,组织和协调部门能源统计工作,提高能源统计的准确性、时效性,满足各级人民政府实施能耗公告制度的需要,扎实推进节能降耗的监测、考核工作,为实现我市节能降耗的最终目标提供参考依据。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调查网络体系。各旗县市区统计局要加快建立健全适应现代服务业发展需要的、科学的、统一规范的服务业统计调查机构、统计调查制度和信息搜集渠道,有效协调、规范各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完善部门服务业调查制度。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乡级统计基础建设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各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国营农牧林场必须建有独立或联合办公式统计机构,配备专兼职具有从业资格证书的统计人员,配有公章以及进行联网、数据处理和传输上报的微机。乡级统计机构必须建立健全统计工作制度,包括原始台帐与统计台帐制度、统计资料审核制度、统计资料报送制度、统计资料管理制度和统计报表制度等。乡级统计机构必须建立统计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统计工作职责,确保统计人员依照《统计法》的规定,行使统计工作职权。
  (三)加强部门统计建设工作
  部门统计是国家整个统计网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国家大量统计工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部门统计网络体系建设,加强部门统计工作,理顺部门统计与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关系,做到合理分工、优势互补、资料共享。各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统一指导和协调下,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统计标准、统计制度、统计方法,开展统计工作。严格依照统计法律规定,切实履行向本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报送本部门统计资料的义务。同时,统计部门要根据《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要求,向政府各部门提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资料,创服务优质。严格执行统计项目审批制度,各部门制发统计报表和开展统计调查,必须依法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审批或备案,凡纳入政府统计范围的统计调查项目,部门不得重复调查。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加大对部门统计的管理和指导,规范数据发布程序,依法维护政府综合统计工作的权威性。向社会公布的统计数据,要严格把关,确保“数出一门”。
  (四)加强企事业单位统计工作
  规模以上企业和各事业单位要有健全的统计机构及必须的统计专用设备,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制度方法的要求从事统计工作,并保持统计工作的稳定性、连续性。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统计基础台帐制度,确保源头数据质量。
  (五)进一步提高统计人员素质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和管理,在选拔、任免和交流统计部门负责人时,依据《统计法》的规定,应征求上一级统计部门的同意。乡级统计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调动的,应征得旗县市区统计部门的同意,要把熟悉统计业务、思想作风过硬、综合素质较强、热爱统计事业的同志充实到统计队伍中来,保持统计队伍的相对稳定。根据《意见》要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和支持本地区县、乡两级统计人员参加国家和自治区组织的各种类型的培训,强化统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真正做到忠于职守、爱岗敬业。
  (六)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
  目前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统计网络体系建设已基本完成。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市政府要求今年年底前将自治区三级网络体系延展到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国营农牧林场形成四级网络体系。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作为提高统计服务水平的重要保障予以高度重视,采取措施确保四级网络体系建设如期完成并正常运转。各旗县市区要建立面向宏观决策和公共服务的宏观经济数据库和统计部门户网站,使信息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实现信息共享,更好地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三、坚持依法统计,加大统计执法力度
  (一)各旗县市区要加大统计普法和宣传力度,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社会各界的统计法律意识,形成全社会关注统计、重视统计、支持和配合统计的良好氛围。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统计法》,支持和维护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
  (二)加大统计执法力度,严肃处理统计违法行为。各级统计机构和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切实抓好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为依法统计提供法律保障。
  (三)严格执行统计调查制度和方法。部门统计调查、民间统计调查、涉外统计调查要依法进行,坚决制止并及时查处未经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审核、审批备案而擅自进行的统计调查和滥发统计报表的行为。需要公开发表的统计资料,必须经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核准。

通辽市政府
2008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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