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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等三部门关于清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给人员工资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阜政办[2008]1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3-24 生效日期:2008-03-24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关于清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给人员工资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阜阳市政府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关于清理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给人员工资的意见
(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完善财政供给人员工资保障机制,促进廉政建设,现就开展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给人员工资清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中共阜阳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清理不应由财政供给的人员,纠正工资发放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不正之风,逐步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工资管理体制。

  二、清理范围对象和实施内容
  (一)清理范围

  市直机关和财政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

  (二)清理对象

  1.自然减员未核销的人员(含已办理退休手续仍领取在职工资的人员);

  2.人员已调出,工资仍在原单位发放的人员;

  3.开除公职仍领取工资的人员;

  4.再深造的原在编人员、现全脱产学习、行政关系已转出的;仍领工资的人员。

  5.在编但不在岗仍发放工资的人员;

  6.按规定不应再享受遗属补助仍在享受的人员;

  7.其他不属于财政供给仍在领取工资的人员。

  (三)实施内容

  各单位自行组织全面排查,逐人核对,掌握实情。在此基础上,逐单位填写《自然减员未核销人员统计表》、《人员已调出工资仍在原单位发放人员统计表》、《开除公职仍领取工资人员统计表》、《考上研究生的原在编人员、现全脱产学习、行政关系已转出的人员统计表》《在编但不在岗仍发放工资人员统计表》、《按规定不应再享受遗属补助仍在享受人员统计表》,并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审核后,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于3月31日前由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局、市监察局、财政局各1份。

  三、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清理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给人员工资事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贯彻落实,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市直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强化责任,狠抓落实。

  (二)严格政策,认真实施。市直各单位要按照本意见的规定和要求,抓紧组织实施。要注意工作方法,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处理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难点和问题。要加强政策宣传,增强清理工作的透明度,让干部职工明确清理内容,了解清理政策,积极稳妥地做好清理工作。

  (三)严明纪律,令行禁止。各单位领导要切实强化纪律观念,坚决执行政策,做到令行禁止。对于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清理不力的要严格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于无理取闹、干扰清理工作正常开展的,要采取果断措施,视其情节做出严肃处理。

  (四)对符合上述几项清理对象人员,各单位要采取措施对不应该发放的工资、补助金予以追回。

  联系单位及电话:

  市人事局工资科       电话:2266220

  市监察局综合室       电话:2202253

  市财政局行政科       电话:2552219

  附:1.自然减员未核销(含已办理退休手续仍领取在职工资)人员统计表(略)

  2.人员已调出工资仍在原单位发放人员统计表(略)

  3.开除公职仍领取工资人员统计表(略)

  4.考上研究生的原在编人员、现全脱产学习、行政关系已转出的人员统计表(略)

  5.在编但不在岗仍发放工资人员统计表(略)

  6.按规定不应再享受遗属补助仍在享受人员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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