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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济南市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济政办字[2008]2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3-26 | 生效日期:2008-03-26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促进我市文化事业发展,推进文化强市建设,加强和规范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市政府确定建立济南市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报表制度(具体内容由市统计局下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对象及方式 统计对象为我市辖区内所有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提供文化服务的法人单位及个体工商户。采取政府综合统计和部门统计相结合、全面统计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按季报、半年报、年报进行统计。
二、认真做好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报表制度的实施工作 建立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报表制度是我市统计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时限性强,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明确责任,落实措施,理顺数据采集渠道,按照分工及时、准确地上报资料,确保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报表制度的顺利推行。
三、坚持依法统计,不断提高数据质量 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数据质量责任制,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市政府有关部门也要建立健全数据质量管理办法,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推进我市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提供统计保障。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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