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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发布《辽宁省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辽财债[2008]14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4-01 | 生效日期:2008-04-01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管理,规范项目实施中的提款报账工作,根据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财际[2007]58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项目,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项目;
(二)指定账户,是指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我国有关规定开设的专门用于存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资金的特定账户;
(三)提款报账单位,是指使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单位。
第三条 提款报账单位向市财政局、省财政厅办理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提款报账业务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制定我省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提款报账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全省的提款报账工作并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市财政局负责本市区域内的提款报账工作并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省财政厅和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国际金融组织、财政部以及省制定的提款报账相关规定对提款报账资料的合格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及时拨付资金,并向债务人落实债务。
省财政厅应当按照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家有关规定开立指定账户。
提款报账单位应当对所提交的原始报账单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 提款报账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提款报账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配备专门人员,根据贷款项目进度、资金需求及使用情况提交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提款报账申请。
第七条 根据贷款协定、转贷协议等文件的规定,由贷款资金支付提款报账申请的费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发生在贷款协定签字日至贷款项目关账日期间或者其他经国际金融组织同意的追溯报账期间。
2.按照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购规定发生的项目支出。
3.符合有关类别额度、支付比例、最低限额等要求。
第二章 提款报账方式
第八条 提款报账单位可以选用一种或者多种方式提款报账。选择提款报账方式应当综合考虑项目设计、资金需求、财务管理水平、采购内容与方式以及提款报账单位过去的支付经验等。
第九条 提款报账单位可以采用以下三种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提款报账方式。
(一)归垫(偿还支付),是指项目单位对已经发生的费用用自有资金先行垫付,省财政厅根据提款报账单位的申请,从指定账户支付提款报账资金或者申请国际金融组织直接支付给有关单位的方式。
(二)直接支付,是指根据提款报账单位的申请及其提交的有关交易已经发生的证明文件,省财政厅从指定账户支付提款报账资金或者申请国际金融组织直接支付给第三方(如供应商、承包商、咨询机构及咨询专家等)的方式。
(三)特别承诺支付,是指项目单位采购货物时,按照合同约定采用信用证结算、直接向第三方支付,单项信用证金额较大,超过国际金融组织对特别承诺规定的最低额度的,提款报账单位可以通过省财政厅向国际金融组织申请特别承诺支付的方式。
第三章 提款报账程序
第十条 市财政局、省直项目单位与省财政厅签署转贷协议后,市财政局、省直项目单位应在转贷协议签字之日起半个月内以公文形式向省财政厅报送提款签字人名单以及签字样本。
第十一条 市本级项目单位或项目县(区)财政局与市财政局签署再转贷协议后,市本级项目单位或项目县(区)财政局应于再转贷协议签字之日起半个月内以公文形式向市财政局报送提款签字人名单以及签字样本一式两份。市财政局须将向其报送的提款签字人名单及签字样本中的一份送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 提款签字人应当是市财政局、提款报账单位的负责人、法人代表或者财务负责人。
在项目执行期变更提款签字人的,应当及时报送新的提款签字人的签字样本。
第十三条 提款报账单位应根据转贷协议、项目进度和资金需要及使用情况,报送提款申请及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对市财政局、省直项目单位报送的提款报账材料进行审核,对合格的材料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支付;对不合格的材料,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提款报账单位进行修改、补充,或者拒绝支付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在收到省财政厅拨付的贷款资金后,要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拨至项目单位或中标商。
第十六条 提款报账单位自行组织的国内培训,须在编制培训计划、培训预算后,向市财政局、省财政厅报批,经省财政厅批准后,实施培训,培训后根据培训实际发生的费用办理提款报账手续。
第十七条 提款报账单位组织的出国培训、考察,应事先向市财政局、省财政厅报送年度出国计划,经省财政厅批准的年度出国计划中的团组出访时,可提交提款申请,预领出国费用。团组回国后,提款报账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向省财政厅核销出国费用。
第十八条 由省项目办统一组织的咨询服务、培训,在项目实施前,须将实施计划报省财政厅核准,再由省项目办自制债务分割单,经提款报账单位、市财政局盖章确认后,由省项目办统一办理提款手续。
第四章 提款报账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提款报账单位应提交提款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提款申请书》(附件1)以及提交其他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提款报账单位应提供其他相应的证明文件有再转贷协议复印件(第一次提款时提供)、合同复印件(第一次提款时提供)、国际金融组织的"无反对意见函"(在贷款协定中规定由国际金融组织前审的合同、第一次提款时提供)、合同变更文件以及下列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一式两份:
1.土建类别:承包商发票、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报表(须加盖监理公司公章)、竣工验收报告;
2.货物类别:供货商发票、货运证明、验货单、供货商签章的付款指令(直接支付方式提供);
3.咨询服务类别:服务商发票、咨询专家签名的付款指令、进度报告、完工报告。
第二十一条 对于国际金融组织不予支付的费用,均由国内配套资金支付。
配套资金由提款报账单位负责筹集,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提款报账单位及时落实配套资金。
第二十二条 对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支付比例不是100%的,提款报账单位需要提供配套资金落实的证明文件或材料。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在向省财政厅报送提款申请前,须到项目单位现场进行实地核查,并在货物验收单、工程进度报表、工程验收报告上签署审核标记;市财政局要在项目单位提供的发票、证明配套资金落实的银行进账单的原件上加盖审核标记。
第二十四条 采用特别承诺支付方式的,提款报账单位应当提交合同副本和信用证副本各一式两份。
第二十五条 国外考察、培训的,应当提交专门的提款申请书(附件2),以及省财政厅对年度出国计划的批复、邀请函、出国任务批件、培训或者考察任务大纲、详细日程和出国团组涉及的各债务人对所分摊费用的确认文件。
出国团组回国后核销费用时应当提交出国费用核销单(附件3)及培训总结或者考察报告。
经省财政厅批准的出国计划一般应当在当年执行完毕,如果因特殊原因推迟至下年度前两个月内执行的,经省财政厅批准,可依据上年度出国计划批复提款。
第二十六条 除本实施细则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外,省财政厅可以根据管理的实际需要要求提款报账单位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第五章 债务通知和落实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在拨付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后,债务的落实以债务通知单的形式通知市财政局、省本级项目单位。市财政局收到债务通知单后,应及时将有关债务落实到市本级项目单位或项目县(区)财政局。
第二十八条 提款报账单位收到债务通知单后,应当与实际收到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进行核对,确保相关债务信息准确无误。
第二十九条 提款报账单位应当以收到的债务通知单为依据,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完成会计核算工作,落实债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对挪用、挤占贷款资金以及编制虚假提款报账材料和证明文件的提款报账单位,财政部门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并可以对其采取暂停贷款资金支付、要求退回已支付资金、暂停出国计划审批等措施。
第三十一条 对于提款报账材料不符合此实施细则规定及在实地核查货物以及工程进度有差错的,如经发现,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辽财债字第237号)同时废止。
辽宁省财政厅
2008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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