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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市府发[2008]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3-30 | 生效日期:2008-03-30 |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市企事业单位:
二、普查的对象、内容和时间
(一)本次普查的对象:在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普查的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四)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
三、普查的组织实施
我市的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是重大的市情、市力调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国务院“全国统一、部门分工协调、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六盘水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名单附后,普查结束后自行撤销),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负责相关事项的协调配合。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目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编委办负责协调;涉及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市质技监局负责协调;涉及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市监察局负责处理。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的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此项重大市情市力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四、普查的经费保障
本次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并列入当地相应年度财政预算。要确保普查所必需的各项开支按时拨付到位,保证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普查的工作要求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和市的要求,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周密部署,科学制定普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凡在我市境内的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可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及普查机构和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和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附件:六盘水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
二00八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六盘水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黄 金(市人民政府)
副组长:杨国彦(市人民政府)
李新益(市统计局)
张 静(市发展改革委)
成 员:袁国中(市委宣传部)
喻 可(市编委办)
王国宁(市监察局)
张德林(市民政局)
蒋泽川(市财政局)
官 平(市国税局)
赵光立(市地税局)
孙元亮(市工商局)
王美玉(市质技监局)
淳廷勇(市统计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统计局,淳廷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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