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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降低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9-08-05 生效日期:2009-08-05
 

市人力社保局:

  你局《关于调整二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京人社函[2009]93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586号),现将你局人事考试中心对参加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人员收取的考试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三级笔译翻译每人360元(含上缴中国外文局翻译专业资格考评中心300元),二级笔译翻译每人420元(含上缴中国外文局翻译专业资格考评中心360元),编码155004034。
  二级口译翻译、交替传译翻译每人570元(含上缴中国外文局翻译专业资格考评中心430元),编码155004003。
  同声传译每人2080元(含上缴中国外文局翻译专业资格考评中心1940元),编码155004004。
  三级口译翻译每人500元(含上缴中国外文局翻译专业资格考评中心360元),编码155004005。

  二、请你局人事考试中心持本函到市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事宜,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上述收费收入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请你局人事考试中心按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文件等向社会公布,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五、2008年9月至本函发布之日期间的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仍执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口译翻译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7]67号)、《关于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笔译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7]1400号)规定的收费标准。

  六、本函自2009年8月13日起执行。

  专此函复。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9年08月05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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