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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现场专项监察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经贸环资[2009]64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9-07-31 | 生效日期:2009-07-31 |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有关企业:
根据《2009年广东省节能监察行动计划》(粤经贸环资[2009]118号)的部署,为切实做好节能专项资金项目进展专项监察活动,在前期书面调查的基础上,我委委托省节能监察中心对项目进展情况开展现场专项监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方式
根据书面调查结果开展现场监察。
二、监察对象
已获得国家和省节能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包括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技改项目)。具体名单另行通知。
三、监察时间
本项专项监察定于8月初开始。
四、监察结果处理
我委将适时通报节能专项监察结果,并把通报结果作为地市年度节能考核相关指标的打分依据。对监察中发现的问题,我委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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