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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费标准的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9-07-23 | 生效日期:2009-08-01 |
市教委:
为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2007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8]10号),经研究决定,将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报名费(收费编码:173056001)并入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费(收费编码:173056002)收取,收费标准为138元/人。取消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报名费项目。
请执收单位北京教育考试院持此函到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时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北京教育考试院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并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要求,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本收费标准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试行三年。试行期满后,请你委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9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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