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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香港麦准会计师行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会函[2009]24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9-07-30 | 生效日期:2009-07-30 |
麦准会计师行(ANDREW C.MAK&COMPANY):
你所报送的关于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申请函及附件收悉。
根据财政部《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94)财会协会第81号]及《<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财会[2003]33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延长港澳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财会[2008]12号),兹批准你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并颁发(财会)字外所临证第298号《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1份,有效期为2009年7月30日至2014年7月29日。
附件:(财会)字外所临证第298号《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只发主送单位)(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09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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