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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公安出入境证件收费收入继续实行分成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黑财综[2009]9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9-08-04 生效日期:2009-08-04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继续收取部分行政性收费及调整部分行政性收费收入分成的函》(黑公函[2009]54号)收悉。鉴于外国人证件费、公民出入境证件费等项收费收入分成政策执行期限已满,考虑到政策执行期间,省、市、县三级分成收入能够满足本级公安部门履行相应事权发生的管理成本支出需要,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8]53号)规定,经研究,同意外国人证件费、公民出入境证件费等项收费收入继续实行分成,有关规定仍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同意公安出入境证件收费收入分成的批复》(黑财综[2008]97号)执行,执行期限至2011年12月31日。中国国籍申请手续费(含证书费)收入全部缴入中央国库,与省、市不实行分成。

  此复。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09年8月4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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